教唆偽證案二審扁脫罪
圖: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前右4)被控教唆偽證案,17日改判無罪/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水扁教唆偽證案,經合議庭審理後,17日上午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可提出上訴。
【本報訊】據中通社十七日報道:當天上午9點30分,身穿淺藍色灰領POLO衫和黑色運動褲的陳水扁,在警車的戒護下,搭乘囚車抵達高院,下車時腳步蹣跚、動作緩慢,身形比之前出庭時消瘦。聽到法官判決無罪,陳水扁面無表情。但反對者和支持者,還沒步出法院就開始對罵,不滿無罪判決的民眾,坐在地上不肯走,女警只好七手八腳地把他們抬出法院外。
一審判囚2個月
高檢署前查黑中心在2006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官邸商議,指示兩人向檢方供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扁妻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涉嫌教唆偽證。
台北地方法院在2009年9月間陳水扁貪污案判決後,告發陳水扁等人涉及教唆偽證罪。台北地檢署於2010年2月偵結,正式以教唆偽證罪起訴陳水扁。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去年由原先求處的有期徒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台灣高院17日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高院改判理由指出,陳水扁教唆偽證時所進行的「官邸會議」,當時並未指示林德訓於作證時作出偽證。此外,扁也不知與「機密外交」相關的收據製作與交付的時間,且扁也確實有以「國務機要費」支應「機密外交」的情況,沒有證據證明陳水扁教唆偽證。
下屬罪成非因扁
高院法官並認為,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林德訓時,並沒有告知他具有拒絕證言權,因此證言就算不實,也不能科以偽證罪。
對於林德訓已經被依偽證罪判刑2個月定讞,合議庭審理認為,是因為林德訓於檢察官訊問時作部分不實供述,而陳水扁並不構成教唆偽證罪,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