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日外務省「尖閣見解」/□鄭海麟
香港保釣成員駕駛的「啟豐二號」成功突破日方的重重圍堵,於八月十五日成功登上釣魚島,此消息令全球華人揚眉吐氣,深受鼓舞。另方面,日本官方為配合其將釣魚島「國有化」的計劃,加緊其對釣魚島歸屬日本的輿論宣傳。日前,日本外務省在其網站上再次推出年來新增加的中文版《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簡稱「尖閣見解」),強調日本在中方所稱的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認真分析和據理辯駁。
茲將「尖閣見解」的主要內容抄錄如下:「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日加緊「搶島」輿論宣傳
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分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顯示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台灣當局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年下半年,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曾經舉出過的,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上述「尖閣見解」的要點可概括四部分:一、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經多次調查,發現釣魚台列嶼為無人島,並且屬無主地,於是經閣議劃入日本領土版圖(即按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原則)。二、釣魚台列島不包括在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三、因此,日本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宣布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四、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即琉球列島境界)內包括釣魚台列嶼在內的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顯示中國並沒有將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分。因此,該群島無疑屬日本的領土。
以上日本外務省「尖閣見解」的四條論據一環扣一環,似乎頗合邏輯。其中第一條又是其餘三條的綱領和關鍵,即日本政府認定釣魚台列嶼在一八八五年之前為無人島且屬「無主地」,因此實行「先佔」。釣魚台列嶼屬無人島固然不假,事實上,該列嶼因無足夠的可供人類生存的經濟資源,至今仍屬無人島。但問題出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之前,該列嶼是否屬於「無主地」?因為要適合國際法上的「先佔」原則,必須是無主地。而國際法定義的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人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無人島不等於無主地;無主地不必是無人島,如有土著居住,而為國際社會尚未承認為國家者,一樣視為無主地。日本政府在此把釣魚台列嶼定義為「無主地」,其一是將無人島等同於「無主地」,其二是發現「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即建立國家標誌如地界之類)。
釣嶼明代已劃中國管制
針對日方的「無主地」定義,筆者提出反駁,其證據有三:一、釣魚台列嶼為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見諸一四○三年前後成書的《順風相送》、一五三四年陳侃著《使琉球錄》等書,這已構成國際法上的「原始的權利」(Inchoate title)。二、釣魚台列嶼早在明代已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見一五六二年由鄭若曾編撰、胡宗憲主持出版的《籌海圖編》),這已適合國際法中關於海岸國的主權是一種「管制」(Control)的定義,即已構成對釣魚台列嶼的領有主權。三、中國對釣魚台列嶼的領土權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以前已被國際公認,有日本、琉球、中國、法國、英國、美國、西班牙等國家出版的史籍和地圖為證(如日本林子平的《三國通覽圖說》及附《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琉球中山王國編年史《球陽》;中國明、清出使琉球的《冊封使錄》等)。
根據以上三條理由,日方關於釣魚台列嶼屬「無主地」的定義不能成立,自然也就不適合國際法中的「先佔」原則。因此,日本政府聲稱釣魚台列嶼已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的內閣會議決定將其劃入日本領土版圖之內的論據,在國際法上亦屬無效。至於日方論據的第二、第三部分,其意圖是要論證釣魚台列嶼並不在台灣附屬島嶼之內。在這裡,日方採取負面表述的方式。即《馬關條約》第二條規定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並未提及釣魚台列嶼,因此,該列嶼並不是台灣附屬島嶼,而屬琉球南西群島的一部分;所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等領土,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這種不是建立在歷史資料基礎上而採用負面表述的邏輯推論,是站不住腳的。
日「無主地」定義不能成立
日方論據的第四部分涉及《舊金山和約》與釣魚台列嶼的關係。即根據《和約》第三條規定,琉球群島交由美國託管。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接管琉球的美軍司令部頒布了有關琉球領域之第六十八號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條),劃定琉球群島的範圍包括從北緯24度至28度、東經122度至133度之內的諸島嶼,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正好在此經緯度範圍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美國託管當局又以琉球民政府的名義發布《琉球列島的地理境界》,將這一單方面劃定的琉球地界「國內法」化。由於美國琉球民政府所劃定的「琉球地界」的經緯度內並沒有提到釣魚台列嶼,而當時的中國政府亦不清楚該「琉球地界」包括哪些島嶼,因而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由於《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政府的參加,故中國政府向來不承認其具法律效力。因此,美託管當局單方面劃定的「琉球地界」自然不被中國政府承認),但這並不能導出「顯示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即釣魚台列嶼──筆者註)視作台灣的一部分」之結論。
概括而論,美國託管當局於一九五二年單方面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地界」,隨後又於一九七二年將其「歸還」日本,這種私相授受他人領土的行為,當然不能構成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的法理依據。因此,以上日本外務省的「尖閣見解」的論據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也必然會遭到中國政府和全球華人的反對。
作者為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