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暑期溺亡增 安全誰擔責/本報記者 隋曉姣

  無名英雄捨命救人、施救者溺斃被救者卻匆匆離開反問「關我什麼事」……近期「道德溺水」在內地陷入熱議,而隨着暑期的來臨,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進入高發期,學生戲水溺亡也因此受到關注。據新華社近日報道,6月1日至7月9日,僅浙江省就發生18起未成年人溺水事件,28個孩子因此溺水身亡。安全大於天,溺亡猛於虎,事故發生後的責任歸置問題則令家長感到倍加揪心。

  安全事故責任判定難

  近期發生在北京密雲的溺亡事件即是一例──北京密雲14歲的小東、小楊約不會游泳的小雨去水庫野浴,不料小雨溺水身亡。小雨的父母因此將同去的小東、小楊以及水庫的所有者訴至密雲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近40萬元。而密雲法院於今年6月審結案件時,判決小東、小楊的父母分別賠償各項損失3.4萬餘元,水庫的兩位所有權人分別賠償1.37萬元與5.68萬元。

  而去年7月發生在浙江金華的案件卻有不同的結果。18歲的青年小景帶幾位未成年人到金華市金東區的溪邊玩耍,玩伴能能落水後,小景未予及時救助並最終導致能能的死亡。但當能能的母親徐女士將小景等人及溪流責任方江東鎮雅金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後,金東區法院只判罰唯一的成年人小景對能能的死負有20%的責任,需賠償5.9萬餘元。而對其他的同行玩伴及雅金村委會的訴訟請求,則被駁回。

  徐女士質疑,在溪溝由雅金村建設、修繕,用於人工蓄水卻未立警示牌的情形下,村委會對自己兒子的死為何不負責任?在溺亡事故高發的情形下,此類安全事故的責任又當如何判定?

  溺水多發於農村和城郊

  今年學生安全問題出現了一些新特點,首先是「群體性落水事件」多發,即一個學生失足落水,周圍同學不顧一切下去救人,結果同時溺水。安徽省教育廳思政處處長張庚家透露,暑期是溺水事故高發期,而此類事故多發於農村和城郊接合地區。因為城市水域面積較小,管理上相對嚴格,而農村水域面積大且分散,不易管理,很多孩子會去附近水塘洗澡避暑,因此溺水事故較為高發。

  溺水事故發生後,安全責任又該由誰來負?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趙旭東告訴本報,除了同行的責任人,溺亡地點的責任也要判定,而這非常複雜,取決於溺亡地點的具體情況,溺亡地點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否負有管理不當的責任等。但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設施、地點等「物」的所有者有管理、警示的責任。  

  【本報北京二十一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