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首推高官問責制
香港政治委任制度(俗稱高官問責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1日開始推行的改革,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公務員職位改為以合約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政治責任。政治委任官員是政治任命的人士,他們屬於某些政治團體或與某些政治團體有聯繫。自實施後已有三位高級官員因被指控犯錯而自動辭職。
擱置政治委任官員加薪建議》》》》
2007年10月17日,政府發表《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建議設立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等政治委任職位,協助局長處理政治事務,亦為進一步發展從2002年開始實行的主要官員問責制。任命政治班子作精英培訓,有系統地補充香港政治人才的欠缺,給有志參政人士提供發展途徑,為香港實現全民普選作部署。
至2012年1月31日,政府共有政治委任職務41個,實際在任33人,有8個職務無人任職。一般認為,政府因節省財政開支而未任命所有政治委任官員職務。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在2002年由立法會財委會批准,其後政治委任官員曾自願減薪,目前實際薪酬較財委會批准水平低5.38%。公務員事務局6月5日宣布擱置政治委任官員加薪8.1%的建議,新一屆政府全體政治委任官員的薪酬將凍結在現今水平。同時公布低層與中層公務員薪酬加幅同為5.8%,高層公務員及首長級人員為5.26%,加幅追溯至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