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三管齊下打擊貪污
廉政公署是本港專責打擊貪污的獨立機構,透過執行處(負責接受市民舉報貪污和調查懷疑貪污的罪行)、防止貪污處(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污的情況)及社區關係處(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三管齊下」打擊貪污。
最近常常說到的「利益衝突」,是指當員工的「私人利益」與其職權出現衝突;利益可指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例如金錢、饋贈、佣金、職位、服務或優待等,但不包括款待(即供應在當場即時享用的食物或飲品)。比方說:一名正獲公司考慮的應徵者,是負責招聘的職員的親屬;一個公司考慮聘用的供應商,是由該公司採購職員的親屬或友人開設等。即使雙方只是口頭上達成了有關協議並沒有或未進行實際交易,其實都是違法。若被發現或檢舉,有關人士是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見右圖),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及罰款港幣50萬元。
另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已列明,特區政府各主要官員均應避免接受比較奢華的款待,避免執行職務時引起尷尬,以及避免損害公職人員的聲譽。守則內容包括防止公職人員涉利益衝突,並要求包括行政長官及問責官員等均需申報及避嫌。「官員的操守不論在制度上被監察,傳媒及公眾亦能進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