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圖:法援署網頁

  法律援助(Legal Aid)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服務。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確保具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而其財務資源通過審查、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申請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者的財務資源上限為260,000元,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上限則為1,300,000元。而財務資源是指每月可動用收入乘12,加上可動用資產所得的總數。如申請人年滿60歲,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即260,000元。

  法律援助並非全屬免費,若受助人的財務資源介乎20,001元至260,000元,便須按累進比例繳付分擔費,數額由1,000元至65,000元不等。

  在選擇律師方面,法律援助署(The Legal Aid Department)備有願意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師和律師的名冊,若法援署署長決定不代表受助人訴訟,受助人可以從名冊選擇律師代表自己。如署長認為受助人的選擇不符合其利益,便會與受助人商討可否另覓人選。如受助人提出要求,署長也可以代他揀選律師或大律師。

  一名女教師今年初在港鐵九龍塘站乘搭扶手電梯時滾落電梯致腿部受傷,後致函港鐵欲追究賠償不果。工聯會離島區議員鄧家彪認為事故與港鐵扶手電梯速度過快有關,他昨日陪同女教師到法律援助署申請循民事索償。該名女教師未有透露具體的申請索賠金額。

  2011年7月28日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1/07/28/GW-1391555.htm

  資料來源:法律援助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