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先行棄船屬刑事罪行


  圖:船長宣布棄船後,最先撤離(evacuate)的應是旅客,其次為一般船員,船長應是最後撤離

  今年尚未過半,經已發生了兩宗嚴重交通事故。3月初,載有200多乘客的馬來西亞航空MH370客機離奇失蹤,有關國家至今仍在南印度洋進行搜索,試圖發現和打撈飛機殘骸和俗稱「黑盒」(black box)的「飛行記錄儀」(flight recorder)。4月16日,黃海(the Yellow Sea)又發生重大海難(maritime distress或 peril of the sea):韓國載有470餘人的「歲月」號(Sewol)客輪在全羅南道珍島郡海域傾側沉沒(capsized and sank),截至21日,已有104人死亡,而失蹤人數尚有198人。

  導致該客輪傾側沉沒的真正原因仍有待調查,但對於事故造成如此重大人命傷亡,其船長(captain)和船組(crew)顯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inescapable responsibility)。據報道,船長和船員當日察覺異常後僅20分鐘,已幾乎全體聚集駕駛室,不顧乘客死活,待救援船到場後立即棄船逃生。這違反了國際航海慣例和救援手冊中船員應堅守崗位協助乘客逃生的規定。

  航隻航行時,船長是船隻的最高指揮和絕對領導。當船舶處於嚴重危機時,只有船長可以下達「棄船」(to abandon ship)命令。而宣布棄船後,最先撤離(evacuate)的應是旅客,其次為一般船員,船長應最後撤離。英語有句成語The captain goes down with his ship(船長與其船隻共存亡),形象地表達了船長的責任。船長先於他人棄船逃生,已屬刑事罪行。

  船長之下有若干副手,英文叫做officer或mate,按資歷和職責分別有大副(Chief Officer First Mate)、二副(Second Officer/Mate)、三副(Third Officer/Mate)等。船長不能視事時,由大副接替指揮;船長和大副都不能視事時,由二副接替。「歲月」號在出事時,船長、大副和二副都在船上,船隻卻由一名25歲的資淺(junior)三副駕駛。

  難怪南韓總統朴槿惠狠批他們的瀆職行為「形同謀殺」(tantamount to murder)。

  亦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