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重心的根本轉移


  圖: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劃時代里程碑意義。這一天,在北京,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其中,關於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既明確肯定可以由普選產生,又明確規定普選行政長官的原則和程序,從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實現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目標描繪了清晰路徑。

  這使許多人感到意外。無論2005年下半年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還是2010年上半年關於2012年兩個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都是由特區政府向香港社會各界、各政治團體提出「主流方案」。但是,這一次,關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唯一由提名委員會推舉產生;而且,明確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基本構成,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一半以上支持才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為2至3人,從而,為特區政府即將提交公眾諮詢的「主流方案」確定了基本框架。

  反對派只有接受唯一選擇

  回想2010年6月,在香港許多人對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感到「山窮水盡」之際,中央引導當時願意尊重和遵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所謂「溫和民主派」,創造「柳暗花明」。這一突發性轉變,使不少人,包括「反對派」政治人物,在過去一年半,對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產生類似憧憬。他們滿心以為,中央在2015年上半年將會重演5年前一幕,向反對派所要求的「真普選」作出讓步。而今,中央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提出明確規定,意味?反對派要麼接受中央認可的方案,要麼拒絕,沒有妥協餘地。

  不少人問:中央在普選行政長官問題上為何採取如此執著而堅定的態度?一言以蔽之,因為普選行政長官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關係。

  無論「九七」前制訂《基本法》還是「九七」後落實《基本法》,「一國兩制」的核心問題一直是特區與中央關係。儘管《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明確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特區是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反對派一直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為藉口,對抗中央,同時,企圖使特區政制發展延續倫敦在「九七」前所設置的「還政於民」軌道。然而,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關於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都還只是涉及特區與中央關係之局部,可以做某種讓步;普選行政長官則大不同,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央關係全局,決不能允許反對派藉所謂「真普選」來變香港為獨立政治實體。

  17年來,尤其2003年CEPA簽署和實施以來的11年,香港與國家主體經濟一體化形成不可逆轉不可阻擋之大趨勢,構成「承前」(盡可能延續和保持「九七」前制度和人事)向「啟後」(與時俱進開創香港歷史新紀元)轉變的經濟基礎。但是,深受長逾一個半世紀殖民管治影響,特區政治(包括法律)和相應的價值觀不僅嚴重阻礙香港與國家主體經濟融合,而且,為反對派及其後台老闆所利用,加劇香港政治體制與國家主體政治體制的對立和對抗。近兩年來,反對派一方面不斷掀起反對和阻撓香港與國家主體經濟融合的風潮,一方面竭力爭取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真普選」,相互配合。如此活生生的事實勝於雄辯地證明:無論為維護「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還是為鞏固和推進香港與國家主體經濟一體化,都必須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問題上堅持《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毫不動搖。

  普選定規範利重心轉移

  中央對於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決定公布後,香港的反對派將會作出激烈反應包括採取佔領和癱瘓中環的非法行動,是有充分準備的。香港政治基本矛盾不可調和,特區由「承前」向「啟後」轉變不可能不經歷動盪,這是香港政治重心根本轉移不得不支付的代價。

  17年來,香港政制發展路途坎坷,因為政治重心為若干西方國家所吸引、沒有隨同回歸而穩穩地轉向北京。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首長,其本人和管治團隊的政治傾向是檢驗香港政治重心的試金石。

  中央親自領導特區走向普選,直接制定普選方案,堅持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而標準必須高於香港的一般中國公民,並且,為實行和實現這一系列重大原則性措施和規範,決不向反對派的訛詐退讓,這一切都是為推動和實現香港政治重心根本轉移。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