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愛港乃公民普遍義務\□香港大學法學院Leslie Wright Fellow\田飛龍
在政改諮詢中,特首候選人是否有「愛國愛港」義務成為一項重要爭議。中央與建制派認為這是一項天經地義的法律義務,是特首候選人的基本條件,而「泛民」則認為這項義務在基本法中無明確規定,屬於抽象性、裁量性的政治標準,不是法律標準,易引發「篩選」效果和政治歧視。爭議背後隱藏?「泛民」對中央兩項實質性權力的擔憂:第一,基於間接控制的提委會「實質提名權」排除有「不愛國愛港」嫌疑的「泛民」代表;第二,基於「尾門」處的實質任命權以同樣理由排除「泛民」代表的當選。
從操作性上講,「愛國愛港」在提名與任命階段是否可以作為單獨成立的判斷條件,存在很大的模糊與爭議空間。儘管中央一再強調其權力的實質性,但如果僅僅基於「言論」上的「不愛港愛國」,而缺乏有力的「行為」證據,則很難做出有法律基礎和說服力的決定。
實際上,基本法框架下的「愛國愛港」具有制度安排上的特殊性,儘管在總體上構成一種公民義務,但存在「居民╱公民」的雙軌區分,也存在「愛國╱愛港」的雙軌區分,而且由於「高度自治」的權力過度下放,導致對日常公民義務(納稅╱服兵役)的過度豁免,同時在國籍法上又缺乏「入籍宣誓」之類的程式安排,導致一種政治認同上的嚴重疏離感。如何重建港人的「愛國愛港」義務觀及公民德性,是中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面臨的嚴峻課題。
愛國愛港非專指特首
目前的討論似乎將「愛國愛港」僅僅作為特首的法律義務,實際上並非如此,這是一項遍及香港居民的公民義務。「泛民」指稱「愛國愛港」缺乏基本法明文規定,這不符合基本法。我們需要回到基本法,準確判斷「愛國愛港」義務的法律基礎。
「愛國」與「愛港」在基本法上是可以適度分離的法律義務。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對其「政治公民」(永久性居民,有選舉權)採用了「居民」概念,其第三章標題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世界憲法通例一般採「公民」概念,中國憲法亦採此例。根據基本法第24條之界定,香港永久性居民有兩類,一類具有中國籍,一類不具有中國籍,二者之間在政治權利上存在差異,比如不具有中國籍者在出任政府公職上受到一定限制。第104條規定,特區主要官員就職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第43條第2款規定,特首應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這樣,基本法建構了一種多層次、階梯化的「愛國愛港」義務:第一層,特首的「愛國愛港」義務最嚴密,最完整,這也是特首普選諮詢中「愛國愛港」標準爭議的法律來源;第二層,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作為「居民」必須基於基本法「愛港」,而作為「中國公民」則必須基於中國憲法而「愛國」;第三層,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國公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作為「居民」必須基於基本法「愛港」,基於自身國籍而各愛其國,不必愛中國。
實際上,對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其「愛國愛港」義務的法律基礎不限於基本法,而是受到以中國憲法為最高規範的法律體系的綜合調整:第一,中國公民在中國憲法上的愛國義務,這明確規定於憲法第54條,調整對象是所有中國公民,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個人身份與中國憲法確立政治契約關係,基本法無法豁免其愛國義務,而基本法「23條立法」之爭在法律性質上就是如何將憲法第54條連接入基本法體系從而實現愛國義務制度化的問題;第二,基本法本身的界定,這又包含兩層,一是基本法第42條關於「居民」守法義務的規定,二是附件三所載《國籍法》關於入籍條件與義務的規定,但中國國籍法存在某些缺陷,只是作為行政管理的技術性條例,沒有納入「入籍宣誓」安排。
由此觀之,香港居民根據其具體的身份要素組合,承受?強度與形式不一的「愛國愛港」義務,其中作為聯繫中央與特區的唯一「制度樞紐」,特首的「愛國愛港」義務在強度上最高。基於這樣的制度安排,儘管特首在事後都有程式化的就職宣誓,但在參選時也適宜將「愛國愛港」作為必要的政治承諾公之於眾,既滿足法律對候選人的認同性要求,也滿足選民對候選人的立場認知。需要補充的是,「愛國愛港」不包含「愛黨」,這是嚴格的法律義務,而黨員的「愛黨」義務是另外的政治範疇。
宣誓儀式與政治認同
「居民」與「公民」一字之差,但法律內涵迥異。「居民」主要是一個稅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側重對較長期居留人口的稅務和治安管理,相對忽視其憲法與政治內涵,但「公民」是嚴格的憲法學概念,側重突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政治契約關係,尤其是「公民義務」面向。
西方國家至今保留?各種形式的「入籍宣誓」,甚至引發了違憲訴訟,如近期加拿大安大略省有永久性居民提起的「入籍誓詞違憲」之訴,指稱其中「效忠英王」的部分違憲,侵犯基本權利。但是,入籍宣誓及其誓詞內容在西方受到保守派的強烈捍衛以及國家憲法的明確保護。宣誓儀式不僅僅是一種程式化的遊戲,而是「公民宗教」的入教儀式。從盧梭到貝拉,公民宗教一直充當?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宣誓過程就是讓新入籍者「走入」此種背景,激發一種超理性的政治認同。公民宗教被認為是比過薄的憲法愛國主義更為厚重的認同哲學,但又不是壓制性的國教,以致於大陸新儒家陳明先生明確提出要把儒家打造為中國的公民宗教。
有人會提出疑問:入籍誓詞僅僅針對新入籍者,那麼對那些出生即為公民的人呢?從程式上看,「出生型」公民通常無需像新入籍者一樣進行嚴格宣誓,但不等於其沒有愛國義務或不接受認同教育,理由在於:第一,「出生型」公民通常會進入日常化的公民教育體系,這一過程被推定可以完成政治認同的教育和建構;第二,新入籍者通常有?前一種政治認同,宣誓過程作為一種轉換程式尤為必要。
由此反觀港人的「愛國愛港」義務觀,特別是特首普選諮詢中引發的重要爭議,表明政治認同難題依然存在。短期內,輿論聚焦的是特首的「愛國愛港」義務,但這不過是一項普遍公民義務和一種長期公民教育過程的聚焦與縮影。
長遠須加強國民意識
長遠來看,對於港人愛國觀的健康塑造,在政策上可採路徑包括:第一,修改《國籍法》,加入明確的「入籍誓詞」,完成對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入籍」教育,彌補既往入籍程式的儀式性與意義缺失;第二,加強以中文為主的歷史與文化教育,在常規教育體系中增加相應課程和考試要求,興辦民間書院,建立港人對中國文明傳統及其歷史的完整認知,避免「殖民地文化+粵語漢音」式的文化偏狹;第三,反思「高度自治」概念下對公民日常性義務的過度豁免及其負面影響,建立激勵機制,鼓勵港人服兵役及更多參與內地事務,重建港人與國家之間日常化的政治法律聯繫;第四,通過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結構與代表性上進一步的基層化和廣泛化,以代表性和參與性提升認同度。
作者係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