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新指引 公職人員不應收禮
圖:左起:首席防貪主任許仲鳴、嶺南大學公共管治研究部主任李彭廣 本報記者陳卓康攝
【大公報訊】記者陳卓康報道:社會對公職人員廉潔要求日益提高,廉政公署相隔14年更新公共機構的防貪指引,收緊113間公共機構的公職人員收禮守則,由以往建議可收受500元以下禮物,改為任何名貴禮物均不應收受,公職人員於公開場合獲贈的紀念品,應按情況分配予同事或捐予慈善機構,如因特殊情況接受厚禮,須按機制向上司申報。廉署強調,公營機構貪污情況沒有惡化,適時更新指引提高機構的透明度,方便社會監察。
取消收500元以下禮物建議
廉政公署繼2000年後再次檢討《公營機構成員行為守則範本》,更新向公共機構建議防止屬下公職人員貪污的守則,對象為本港113間《防止賄賂條例》列明的公營機構,包括交通、能源等公共事業,房委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或諮詢架構,以至大學等學術機構。篇幅25頁的守則範本訂明,機構嚴禁成員向任何與機構有業務往來的人或公司,例如服務對象、供應商或承辦商,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廉署首席防貪主任許仲鳴表示,新版取消舊版容許公職人員可收取500元以下禮物的建議,改為不應容許公職人員收受禮物,堵塞有人或重複收取一定金額以下禮物的漏洞。他指出,如職員出席公開場合因不想尷尬或其他特別情況接受了禮物,就應向上司申報並紀錄在案,否則要接受紀律處分,如果是機構最高負責人收禮,就應向董事局負責,由董事局制定收禮建議,以及收禮的處理機制。
實用禮物捐志願機構
新版守則建議獲贈各類禮物或紀念品的處理手法,如公職人員獲贈果籃或食物,可向辦公室同事分享,如是實用禮物則可捐送志願機構(詳見附表),又列出以往有機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的個案,例如有與業務對象密切接觸的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在採購程序上令某公司獲益。此外,守則特別建議機構制定政策規管成員離職後的就業,例如定下合適時期「過冷河」,避免人員在任時濫用職權,離職後卻獲「延後利益」的負面觀感。
廉署最新數字顯示,涉及公共機構的貪污投訴今年1至11月有157宗,較去年同期181宗下跌13%,較多投訴的公共機構依次為醫管局、區議會及港鐵,分別佔31宗、15宗及13宗。許仲鳴強調,公營機構貪污情況沒有惡化跡象,沒有個別機構存在貪污高風險,指引透過民政事務局公布後,數個機構已主動聯絡希望落實建議。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委員、學者李彭廣相信,適時更新指引提高機構處理利益的透明度,讓公職人員接受社會監督及問責,對提高公共管治水平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