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科必須教的課題──認識法治


  「阻街」運動亂港多天,終在昨天結束,令全港市民有一種「重光」之感。發起及參與運動者以一句「公民抗命」為藉口,對香港多年以來建立的「法治精神」肆意衝擊。社會上更有不少人士,誤以為這場鬧劇是通識教育科所惹起之禍。其實,通識教育科的課程中的一個重點,是認識「法治精神」。只要老師多花一點時間向學生講解何謂法治,定有助學生抗拒「公民抗命」之毒(例如藉此為名,搗亂社會秩序),並令他們對社會上大是大非之事情,作出明智的「批判性」決定。賓漢(Bingham,陳雅晴譯)的《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是一部由一位大法官論法治的書籍。在書中,我們可以讀到「法治」的最初期和最近期的定義。

  現代「法治」一詞的始創者,是牛津大學的戴熹教授。他在1885年指出,「法治」共有三層的意思。首先,「法治」是指除非明確違背了法律,並經法院裁定,否則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懲罰;其次,「法治」不僅意味?我們每個人都無權凌駕於法律之上,而且意味?在這裡的每個人,無論其身處哪一階層,何種境地,都要服從國家的一般法以及常設法庭的判決;最後,憲法中的普遍原則,是法治的精神基礎。另有兩位大思想家亦探討了法治對社會的重要性。洛克1690年提出的根本真理:「法律下台之際,暴政登場之時。」潘恩於1776年提出了同樣的觀點,即「在美國,法律就是國王。一如專制政府中,國王就是法律,自由國家的法律理應為國王,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可能。」

  而賓漢認為以上的定義,仍未夠全面。他重新為「法治」下了一個新的定義。他認為,「法治」是:本國之內的所有人和所有機構,不論公私,均應接受法律約束,並享有法律賦予的權益。

  只有當我們的下一代都學懂何謂法治,香港才可避免再發生阻街鬧劇。因此,我認為,「法治」應是通識科的重點課題,亦是未來課程終期檢討時必須優化的一個重要議題。

  香港通識教育會 李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