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佔中」觸犯多項法例,但身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發起人戴耀廷卻聲稱,違反臨時禁制令涉藐視法庭,這是屬於普通法罪行,但普通法有優良傳統,就是法官在判刑時會考慮「公民抗命」的因素。不過有權威法律界人士表示不同意,強調「公民抗命」不可成為抗辯理由。
香港大律師公會曾發表聲明,提醒參與「佔領」行動的示威者,法院審訊不會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他們一旦因觸犯刑事罪行被檢控,所謂「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公會又指出,不同地方的司法機構,對「公民抗命」的看法有極大分歧,具爭議性,例如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法官Wood曾向參與公民抗命的被告人說過:「法律是你們唯一達至理想的工具,但你們透過故意不服從法律去尋求改變法律的行徑,反而威脅到法律的存亡。這等行為不僅是違法,而且完全是弄巧反拙的。」
而高等法院早前頒下禁制令的判辭,指出「佔中」規模龐大又持續多日,影響很多人,存在演變成騷亂的實質風險,即使「佔中」是「公民抗命」,背後有多麼高尚的原因,都不能以此反對禁制令。
看不到違禁令不損法治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早前在亞洲電視昨日播出的《時事縱橫》節目中,被問及有法律界中人及立法會議員聲稱,「公民抗命」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及「法治不等於要盲目地守法」等言論。他指出,法治的概念廣泛,涉及人權及民主,但當法院頒布臨時禁制令後,無論答辯人如何不認同法庭的裁決,在上訴得直前都應該尊重及遵守法律,故不同意有人稱「公民抗命」可作抗辯理由的說法,「在香港,我們沒有任何法例會令你站於『道德高地』去違法,你不能避免法律責任,如果你認為法官會對你仁慈,這是你的想法,很難看得到違反禁制令如何不影響法治」。
此外,「佔中」亦無「公民抗命」的理據,因為「公民抗命」本質是用違反法律的手段去抗議現有法例上之不公義,例如奴隸制、種族歧視、婦女被剝奪投票權等。歷史上,只有在基本人權被侵害時,「公民抗命」才有其辯護之理。但根據基本法去促進香港政制發展,完全不存在侵犯基本人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