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出台境內外同追責
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中新社
【大公報記者張寶峰北京十一月一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上午經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該法除了明確定義六類間諜行為,還規定無論境內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構成犯罪將追刑責
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
反間諜法參照現行國家安全法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述和刑法有關規定,對間諜行為進行明確定義。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的;四、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據悉,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在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認定方面,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此前《反間諜法》草案中公布的反間諜工作的原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等內容也出現在最終的正式法案。如: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