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港具管治監督權
【大公報訊】記者朱晉科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白皮書指出,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區的管治權。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白皮書又指,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
白皮書續指,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等。
白皮書強調,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區,包括:組建香港特區政權機關、支持指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防務、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其中在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方面,白皮書指出,中央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針對個別國家的干預言行,中央政府及時通過外交渠道進行交涉。外交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特派員公署,處理外交事務。
白皮書續指,回歸以來,中央妥善處理國際條約在香港特區的適用等條約法律問題。辦理香港特區新適用的多邊條約及修正案超過170項。授權香港特區對外締結投資保護、民航、稅收、司法協助類協定338項。中央審批外國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目前,外國在香港協議設立的總領事館達66個、名譽領事73位。中央全力維護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安全與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涉港領事保護工作。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底,中國駐外使領館共處理萬餘起涉港領保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