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難逃「有償游說」追責/駱 晉


  圖:李卓人昨日迴避記者有關質問/本報攝

  昨日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公布報告,宣布對李卓人、梁國雄的投訴「不成立」,這意味?,「黑金政治」真相無法在立法會中得到查明。然而,縱使如此,李卓人等「逃得和尚逃不了廟」,尤其是李卓人所涉及的「有償游說」問題,屬嚴重的貪污刑事罪行,立法會不查,一旦搜查到足夠證據,廉署必不會輕易放過。

  針對李卓人的投訴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收到黎智英兩筆共一百五十萬政治捐獻後存入自己私人帳戶,並在八個月才轉給工黨帳戶,當中是否涉及瞞報;二是如此行為有無個人利益獲得;三是當中有無人涉虛假陳述。而這些都是「收錢之後」要查清的事情。

  「李卓人為什麼收錢?」

  然而,除去這些顯而易見的問題外,還有一個更關鍵點就是,「李卓人為什麼收錢?」、「黎智英捐出的這筆錢是什麼性質?」。如果說前三個問題只能證明李卓人有無「漏報」的話,那麼後者則是證明李卓人是否涉及「有償游說」的嚴重利益衝突問題。

  事實上,李卓人收受黎智英的政治捐獻難道沒有任何「附帶要求」?去年一月二十二日梁家傑提出議員議案中,李卓人發言時便如此說到:「這些暴力事件已令新聞自由亮起紅燈,一切已揭開序幕。同年六月九日,黎智英寓所遭刑事毀壞。大批《蘋果日報》被縱火焚燒」。發言中提及黎智英及其經營的報章。而此時,黎智英給李卓人的一筆五十萬元政治捐獻正存於李卓人的私人戶口,李卓人發言時根本沒有按要求披露這些「直接金錢利益」。

  顯然,當中存在「有償游說」的嫌疑。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四條第一款: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條例》中所指的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份而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觸犯「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

  此外,據《條例》的第九條第一款:任何代理人,無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上述作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有可能觸犯「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罪。而《條例》第二條則訂明,「代理人」包括公職人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當中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李卓人涉及當中?顯然需要進一步調查。

  維護廉潔核心價值

  「有償游說」是不道德行為,更是違法行為,是「民主社會」明文法律予以禁止的。兩年前,北愛爾蘭統一黨上院議員萊爾德(John Laird)在被指涉嫌同意提供「有償游說服務」後宣布辭去黨鞭職務,另外兩名工黨上院議員被停職。當時《星期日泰晤士報》記者秘密拍攝的錄像顯示,這三名議員似乎在商討幫助一家太陽能公司的事宜。英國議會上院行為準則規定,上議院議員不得從事「有償倡議」活動,即利用自己在議會的地位牟利。媒體認為,這三名分別被秘密攝錄的上院議員可能破壞了這一行為準則。

  與John Laird相比,李卓人的行為有任何本質區別嗎?事實上,李卓人的欺騙惡劣程度更甚,不僅瞞報所收到的巨額金錢利益,當被揭穿後,嫁禍給警方牌照課工作不力,以圖掩蓋自己帳戶內的一百五十萬元。而英國的議員尚有廉恥之心,敢負政治責任而辭職下台,但李卓人這位平日滿嘴民主公義的「工人代表」還在以各種理由推搪。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斯韋因大法官認為,言論自由和誠實言論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他並預測道:「如果(有償游說的)的事例大量、公開地出現,而且得到容忍,人們將據此認為公共道德敗壞和世風日下。」

  香港如今正面臨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即「黑金政治」正以迅猛之勢侵蝕香港原有的廉潔環境。如果不對此採取必要的手段,則可以預見未來的香港將成為一個「黑金」橫行的貪腐城市。因此,對李卓人一案,必須採相應的深入調查,以還原香港的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