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研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大公報訊】記者張月琪報道:就有評論指《防止賄賂條例》對規管行政長官較為寬鬆,消息指,當局審慎研究是否需要修訂有關條例,但強調現行條例的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均有賦予規管行政長官相關的具體條文。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賄賂」中的2B訂明,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第五條「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中第四項指,「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在以下事項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或曾經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行政長官在以下事項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或曾經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第十條「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第一項,「任何現任或曾任行政長官或訂明人員的人─(a)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b)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除非就其如何能維持該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如何歸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2012年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該年五月發表報告,提出36項建議,當中七項涉及把特首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和八條的規管。第三條訂明公職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第八條限制任何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如無合理辯解便屬違法。

  行政署昨日接受傳媒查詢檢討進展時表示,就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建議,由於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謹慎處理,詳細研究,通盤考慮,當局會盡快完成有關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