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證烏龍指案六投資者勝訴


  圖:光大「烏龍指」八起糾紛案判決,六起獲賠近30萬,業內人士指假期後或有更多投資者起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供

  □歷經兩年多的開庭審理,「816烏龍指」索賠案終獲首例判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做出一審宣判,六名投資者獲得2220元(人民幣,下同)至20.098萬元的民事賠償,金額共計約29.61萬元。業內人士指出,隨?法院對事件責任的釐定,相信國慶假期後會有更多投資者提出訴訟。/大公報記者倪巍晨上海報道

  昨日下午三點,上海二中院開庭審理包巨芬等61名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並對8名投資者做出一審宣判,其中有6名投資者獲得勝訴。法庭審判長宣判,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買入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證50成份股、180成份股等六大類證券產品的投資者將獲得賠償。

  「816烏龍指」事件發生於2013年8月16日,當日上午11時05分,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了交易系統「烏龍」,出現數百億元的錯誤下單,隨後A股出現大幅拉升,一分鐘內漲超5%。當天下午,光大證券宣布停牌,並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自稱鎖定虧損。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當日採取的對沖措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並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中證監認定屬內幕交易

  中證監的調查結論並未給事件畫上句號。在隨後的兩年多時間裡,圍繞「816烏龍指」事件的各項訴訟先後開庭審理,並不斷引發爭議。2013年12月,上海二中院受理首起「烏龍指」索賠案,審判長在最後階段認為控辯雙方都存在責任,建議庭外調解。截至目前,上海法院受理與之相關的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糾紛案件共有126起。

  從昨日下午現場判決來看,上海二中院認定,中證監的行政處罰已明確,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及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相關案件的判決依據。

  但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則堅稱,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的交易系統「烏龍」,並未導致股指的大幅飆升,而是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光大證券執行的是中性策略,後來的對沖行為是應該的,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損失計算,法院指出,應以原告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對於部分原告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光大證券不排除上訴

  有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後表示,從判決書來看,基本當天上午買入股票、股指期貨等造成損失向光大索賠的投資者均未獲得法院支持,而下午的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相關交易而受損的都獲得了法院支持。也正是因為上述理由,上海二中院對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索賠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對於「816烏龍指」系列案件的後續發展,上述律師判斷,除原告方隊伍繼續壯大外,光大證券未來也可能不服判決,將再進行上訴謀求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