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然」與「凌駕」含義大不同/□李幼岐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談及行政長官的特殊法律地位時,用的形容詞是「超然」。到了某個反對派政黨頭子的口中,卻變成了「凌駕」。即,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變為「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三權之上。這樣的差別,可以有兩種解讀:其一,反對派政黨頭子的理解能力低,又不願去虛心學習;其二,反對派政黨頭子並非不懂得兩個詞彙含義的不同,而是別有用心地故意曲解,以便達到其「唯恐天下不亂」的不可告人的目的。
為認真起見,筆者特地去查辭典。「超然」,主要含義有二:一是生性灑脫,不受世俗拘束;一是指不存在利害關係,因此處事較能公平公正客觀。可以推論,張曉明主任談行政長官的地位「超然」,應是後一種含義,即處事公平公正客觀,還可以加上依法施政和依法處事。張曉明的意思如此,那是百分百正確。反對派政黨頭子不應該「想錯隔離」,「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凌」,有幾種意思,包括:乘;逾越;急行;也有姓「凌」者,但少見。「凌駕」,意指超越在別人之上,有盛氣凌人之意,或不把別人放在眼中。總之,「凌駕」與「超然」,不是同一回事。兩者之間,不能也不應畫上等號。反對派政黨頭子將「超然」解讀或曲解為「凌駕」,以其大律師身份而言,相信並非中文水平太差。此人非洋人,而是華人,即使他的英文再好,最多也只是魯迅先生所說的「假洋鬼子」。推而論之,他的「凌駕」說,只能是別有用心,「唯恐天下不亂」,目的是挑起事端,製造混亂,妄圖再發動一次針對行政長官、針對中聯辦、以至針對中央的政治性騷動。此人的這一邪惡目的有可能實現嗎?當然是不可能。因為,反對派政黨頭子的「凌駕」說一出,立即就被大眾所識穿,包括劉?強、宋小莊等不少學者和法律專家,均紛紛出聲批判這名反對派政黨頭子的「凌駕」說。
「凌駕」說的要害主要有兩點:其一,不符基本法。其二,不符事實現狀。香港回歸以來,從未有過行政長官「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的情形。「凌駕」云云,一派胡言。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不難看出,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也必須尊重和遵守香港法律法例,絕對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條規定,說明行政長官和任何普通市民一樣,都必須奉公守法,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凌駕」之說,完全是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可以說是惡意攻擊。其計毒矣,其言可誅。
「凌駕」說之後,跟?還將行政長官比之於「封建皇帝」。反對派政黨頭子在說「皇帝」時,想到的很可能是秦始皇,或者是殷紂王。其實,這明顯是胡說八道,全無事實根據。假如行政長官是生殺予奪的「封建皇帝」,像反對派政黨頭子這樣的人,還能逍遙自在、言所欲言、為所欲為地活到今天?若行政長官是秦始皇或殷紂王,反對派政黨頭子這類人,不是「人頭落地」,就是「打入天牢」,哪裡還有機會發表什麼「凌駕」說?坊間有一種意見是:對反對派政黨頭子這樣的人,太民主,太自由,太寬容,以至有姑息之嫌。問題在於,這些人的言行,對香港的穩定及和諧,已經造成太大的傷害。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等的自由,但這些都不是全無限制的。普天之下,只有相對自由,沒有絕對自由。以言論自由為例,任何人都不可以說「我要殺人」或「我要放火」,也不能出言毀謗他人。例如,甲指乙是賊,必須有證據,否則便是毀謗,可以告上法庭,甲大有可能「吃不了兜?走」,因罪成而被判罰,可能坐牢,還必須賠償乙的名譽損失。反對派政黨頭子的言論若再出位一些,具體指某一行政長官是「皇帝」,這便構成毀謗,官司有得打,可能要巨額賠償。新加坡國父李光耀生前就打過多宗名譽官司,且百分之百勝訴。所以,反對派政黨頭子之流,說話真的要小心,不可濫用言論自由,不可破壞別人(包括行政長官)名譽,以免「老貓燒鬚」誤入法網。
香港回歸以來,不少反對派人士不斷「反中亂港」,不斷以言論攻擊中央,攻擊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這樣的情形,是否應予制止?如今是不是已到了「撥亂反正」的時候?「凌駕」說是最新的亂象之一,應予口誅筆伐。反對派政黨頭子之類的言行,實在是過於囂張,令大眾看不過眼。「凌駕」說和「皇帝」說,一方面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另一方面是意圖掀起另一波的「反中亂港」。前瞻一些看,性質相當嚴重。行政長官和一些學者,對「三權分立」說和「凌駕」說評之為「斷章取義」,已經是很客氣的批評。但願反對派政黨頭子這類人,能夠從此醒悟,能夠自我反省,不再濫用言論自由,不再「反中亂港」,是則「天下太平」,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