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爽報》藐視法庭罰55萬


  圖:《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   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早前已停刊的《爽報》,於前年三月在大角咀弒雙親碎屍案進入司法程序後,派記者訪問被告周凱亮,並刊登有關周犯案動機的報道,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及兩名採訪記者,先後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罪。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官判處兩報社及其時任總編輯共罰款55萬元。而張劍虹離開法院時,承認本案為他個人判斷失誤。   大公報記者 鄧滔

  控方律師昨日在庭上指,報社較有財力,故對報紙作出的刑罰通常較對總編輯的為重,強調律政司不會要求法庭將兩名總編輯判監,但刑罰必須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控方又引用澳洲一宗相關案件的判詞,指若媒體因報道而「去得太盡」,便會「將報紙淪為審訊之地」,侵害司法公義。他舉例指,證人可能因報章的全面性報道,而認為自己毋須出庭作證,以致影響審訊。

  認「愚蠢應受譴責」

  另外,控方又向法庭指出,《蘋果日報》與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曾因藐視法庭而被罰款5000至25000元不等,故認為他們有機會再犯。辯方聞言,表示不同意,指出兩報社在律政司去信告知該報道有藐視法庭的風險前,已聘請律師一同研究案件,更於報道刊登後一個月,自發將網上的報道及影片移除,並呼籲轉載者刪除所有有關報道,將其影響降到最低,顯然有悔意,形容他們不會再犯。

  辯方又指,雖然報章於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展開前刊登是「愚蠢、應受譴責和值得被處罰」,更是「致命錯誤」,但報道沒有導致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而報道刊登的日子與審訊的日期更相隔兩年,指出當時原審法官並沒有就報道對陪審團作出引導,證明報道於兩年後「已經無人記得」,故沒有對審訊做成任何風險。

  被告須支付雙方訟費

  法官區慶祥判刑時表示,本案嚴重,故此刑罰必須反映其嚴重性,但接納各被告於早前道歉,認為他們肯承擔責任,而報道亦沒有對審訊帶來任何實質影響,故判處《蘋果日報》罰款25萬元;《爽報》15萬元;張劍虹九萬元;李彭基六萬元,各被告須於14日內繳款。另外,被告亦須支付雙方的訟費。而辯方原本申請撤銷律政司獲准起訴兩記者的許可,但因環境因素有改變,要求撤回申請,獲法官接納。

  律政司一方其後在庭外透露,指需要時間考慮是否繼續控告兩名涉案記者,但會以公眾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並會盡快作出決定。至於張劍虹離開法院時表示,本次事件屬個人判斷失誤,會汲取是次教訓,日後更小心。而當被記者問到,會否覺得最近數宗壹傳媒被控告的案件與新聞自由有關時,張未有作出正面回應,只稱他們「都有相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