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私募基金免利得稅
【大公報訊】為吸引私募基金在香港落戶,進一步推動香港資產管理業的發展,政府昨日將《2015年稅務(修訂)條例》刊憲,將適用於離岸基金的利得稅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由即日起,離岸私募基金買賣合資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證券交易,可享有利得稅豁免。
香港目前有400多家私募基金公司。金融管理局引述業界的統計資料表示,截至2014年底,在香港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資本總值1100億美元,按年增長11.6%,約佔在亞洲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資本總值19%。此外,在全球排名首50位的私募基金公司中,21間在香港設有業務,其中11間更是全球排名首20位的公司。
金管局表示,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毗鄰中國內地及亞洲市場,方便私募基金經理尋找及管理投資項目,亦有大量的私募基金及投資銀行業務專才,因此成為亞洲區內主要的私募基金樞紐之一。
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來港
對香港來說,政府期望透過釐清有關的稅項豁免,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開設或拓展業務。這既可促進本港資產管理業進一步發展,又可帶動對其他相關專業服務,例如商業顧問、稅務、會計和法律服務的需求。
整體而言,政府冀藉?修訂條例,可提升香港的投資基金平台,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以及推動香港發展為涵蓋多種資產類別的全面資產管理服務樞紐。
在《修訂條例》下,要享有利得稅豁免,離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須透過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處理,或該基金須符合以下條件,包括:有多於四名投資者;由投資者作出的資本認繳須超逾資本認繳總額的九成;以及基金交易所產生的淨收益中,由發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淨收益的三成。
所管理項目須符合資格
為防止本地公司濫用稅項豁免,藉離岸基金架構把應課稅利潤轉為毋需課稅的收入,合資格的項目公司必須是在香港境外成立的私人公司;同時,該項目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必須在香港沒有持有不動產或經營任何業務。
此外,現行的推定條文同樣適用於離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獲稅項豁免的私募基金三成或以上的實益權益,將被視作就該基金在香港所賺取的利潤取得應評稅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