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會「刑事毀壞」案判決太輕/李 俊

  去年非法「佔中」期間四名示威者用暴力衝擊立法會,不僅毀壞立會玻璃大門,更直接造成數以十萬計的損失。對於這些傳媒已廣泛報道兼且犯罪畫面清楚無誤之事實,裁判官最終只輕判「社會服務令」,更漠視控方提出的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要求。這一判決,相信連被告自己也會感到「慶幸」,更莫說普通的公眾了。然而,必須指出的一點是,若此等嚴重罪行也能作出如此輕判,會對社會放出怎樣的錯誤信息?是否意味?即便是暴力、即便是刑事毀壞也可以輕易了事?本案理應提出上訴,以維護香港的法治。

  本案發生在去年非法「佔中」期間,四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廚師的鄭陽(18歲)與戴志誠(24歲),報稱無業的張智邦(23歲)及石家輝(24歲),於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暴力衝擊立法會,損壞立法會大樓七道玻璃幕牆、九道玻璃門、一道石門、二十五塊渠蓋、一塊假天花及一對玻璃門柄等。

  而由於被告早前承認罪行,再加上控方已按建築署報告,申請要求四名被告賠償逾58.7萬元維修費。因此,公眾等待的是公正的判決,以給全社會一個正確的訊號。

  然而,判決令絕大多數人感到不解。主任裁判官錢禮昨日在判決時僅判四名被告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而不是較重的即時入獄;並拒絕賠償損失的要求。裁判官列出兩項理由:第一,裁判法院只能下令每被告賠償最多10萬元;第二,控方提出資料相對簡略,未有詳列損毀物品價值。因此拒絕頒下賠償令,並?控方如有需要,循民事追討。

  與許多市民一樣,筆者對此認為,裁判官犯了嚴重的判斷錯誤。一位法官或裁判官,可以不理會社會的輿論,也可以不理會傳媒的批評,但卻不能不顧基本的法律概念。

  第一,嚴重的「刑事毀壞」,遠較其他同類案件判決輕?事實上,本案發生正值「佔中」之時,幾乎所有電視台都有將犯案過程直接拍下,可以說,犯罪事實確鑿毋須質疑。疑犯以近乎歇斯底里的行為,暴力衝擊立法會,令人感到法治正在受到踐踏,當時幾乎所有的輿論都一面倒狠批這種無視公眾安全、無視法治的惡劣暴行,並要求嚴懲以儆效尤。然而,相較於以往的同類型案件,本案判決無疑是更為輕的。

  2013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27歲售貨員就兩項襲擊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其後被判囚27日,他不服刑期過重提出上訴,結果被駁回,需即時服刑。法官續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全面細緻,強調任何示威行動亦不應使用武力,法庭不會坐視及會作相對懲治。

  2011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另外四人衝擊遞補機制論壇,刑毀及擾亂公眾秩序罪成,梁國雄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其餘四人入獄三星期。梁國雄同時要為毀壞公物賠償四千元。

  同為2011年,五十五歲男子因不滿曾蔭權及政府的施政,到新政府總部外天橋的支柱上,用箱頭筆寫上辱罵曾蔭權的語句。他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昨被東區法院判監四星期。

  以上判例說明了什麼?與這些案件相比,本案案情是更輕微還是更嚴重?一名市民不過是寫了幾句話就要即時入獄,為什麼本案被告卻可以做社會服務令了事?這是因為被告有「佔中」後援律師支持的原因?

  第二,有五次案底的被告仍獲輕判,理據何在?在四名被告中,其中一人戴某擁有五項不同類型的案底。如果說所有人都是「初犯」,可以用「年輕」、「意氣用事」來作出辯解理由,則判社會服務令或許不會引起強烈的質疑。但問題在於,裁判官沒有考慮四人的不同情況,甚至完全無視其中一人擁有多次案底,就將此人與其他三人作一同輕判,兼且沒有列出令人信服的理據。如果此案成為「先例」的話,那麼,一個人有沒有案底都已無關緊要,更為嚴重的是,法庭的判決已經失去應有的阻嚇作用。日後可能作出同樣暴行行為的人或許會教唆說:你看,暴力衝擊立法會最多只是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又不需要入獄,怕什麼?

  第三,判毋須賠償公帑損失,是慷他人之慨?裁判官的兩點理據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沒錯,裁判法院只能下令每個被告賠償最多十萬元,但這不能成為「不賠」的理據。同樣道理,若裁判法庭最多只可判入獄三年,那麼是否可以因為案情嚴重判決可能超過三年,而判無罪?其次,縱使控方提出資料相對簡略,未有詳列損毀物品價值,但辯方本身並沒有對此提出大的質疑,更何況,裁判法官完全可以主動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但公眾看到的是,裁判官並沒有主動去詢問,便以「無詳細資料」一併否決。別忘了,立法會被毀壞,最終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如果被告不賠,應由誰去支付?

  早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一案,法官判定罪名成立,當時判詞如是說:如果紛亂已經達到難受管束及令人厭惡,影響他人行使基本權利,更甚者令人擔心人身安全,那麼便會構成案件的嚴重性,也會帶來深遠的不良影響。量刑儘管需考慮保護示威權利,「但當涉及人身安全時,當然不容妥協」。

  裁判官的「輕判」,很容易對公眾造成誤解,也會向社會發出錯誤的信息。本案理應上訴,否則,必會損害公眾對香港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