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長毛」任建峰的低級表演
與反對派政客關係密切、屢有「出位」言論的律師任建峰,昨日組成一個名為「法政匯思」的政治組織。作為一名年輕律師,任建峰參與政治本無可厚非,但成立記者會上出現的種種荒誕言論,令人憂慮,這個「法政匯思」的組織與立法會極端激進的「人民力量」並沒有本質差別,而任建峰更可稱得上是「法律界長毛」,竟然喊出「人大831決定沒有法律效力」的無知言論,叫人大開眼界。但香港法律界、律師會出現這種低水平、極端非理性的政治團體,實在是一種悲哀。
任建峰本是一個籍籍無名的年輕律師,去年在「倒林新強」一事中,獲得眾多公民黨的法律政客站台支持,一時大出風頭,當時的一頓「痛哭」場面,更是成功爭取到無數的媒體關注。其後在「佔中」期間不斷發出「出位」言論,在《蘋果》的專欄更是標新立異,語不驚人死不休,令人側目。早前他退出香港律師會的人權憲制事務委員會,宣稱會另組團體。
到了昨日,這個名為「法政匯思」的組織正式出現,在成立記者會上,任建峰發出對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改意見:聲稱人大「831」的決定並無法律效力,應只被視作人大常委會優先的指引,法律上或憲制上特區政府均毋須以此作為政改第二階段諮詢的範圍;人大決定框架並不符合《基本法》及2004年憲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及原意,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云云。
任建峰言論之激進與荒唐,就算立法會的「長毛」等人也會自嘆不如!事實上,人民力量、社民連等激進團體,就算不滿人大決定,也不敢公開宣稱人大決定「沒有法律效力」。但身為律師,本應當更加理性的任建峰,竟然意圖以歪理去否定人大決定的憲制地位,看來「長毛」應當「退位讓賢」,由任氏去選立法會了。
人大政改決定沒有法律效力?但凡對「一國兩制」有基本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不容質疑的。憲法第62條第13項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顯然包含於「制度」之內;並依據《憲法》第31條即「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須制定香港基本法將上述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本源性地享有對香港政制事務及其發展的決定權。(城大法學院教授朱國斌語)
再進一步,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具有全面的、最終的解釋權,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積極主動釋法。終審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亦多次闡明了此種觀點。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曾明確闡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款都可以解釋,這項權力是普遍且不受限制的」;Anthony Mason大法官亦承認,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動就基本法的所有條款進行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飛曾明確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涉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必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是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事實上,香港社會各界縱然有對人大決定不滿的,但卻從不敢否認人大有此權力,否則,人大過去四次釋法與決定,便不可能在香港產生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佔中」之失敗,也正因人大決定的出台無可動搖,若非如此,學聯及反對派政客便不用喊出「人大收回政改決定」的口號了,這不已說明了事實?
在香港執業的任建峰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法律事實與基本常識,但他仍然如「長毛」一般持激進言論,箇中原因何在?事實上,律師會內幾乎所有人都知道,去年發動「政治不信任」動議的任建峰,儘管表面上是一名普通的年輕律師,但卻與反對派政黨、政客、政治人物保持密切聯繫。去年六月中,「佔中投票」發起造勢活動的其間,有市民便拍到,任建峰與黎智英、李柱銘等人聚首頻頻「密談」。在「倒林」事件後,有輿論便指出,作為一名律師,有其政治立場並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他將個人的立場看成是「絕對立場」,將個人的主張,看作是「唯一真理」,而試圖以一種所謂的法律方式去強加予整個香港律師會。市民不知道他是天真,還是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走近黎智英。但一方面發起「政治不信任」動議,另一方面卻絲毫不掩飾與政治勢力的關係,這還能令人相信,這是一宗單純事件?
同樣,任建峰以律師的身份發表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政改決定的言論,同時以新的政治團體作為平台,公眾不知道其背後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動機、真正意圖何在。但如果香港法律界仍然是一個理性的專業團體,法治仍然是法律界奉之為圭臬的原則,那麼,任氏這種極端激進的「長毛式」言論,應當被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