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論」拖累港式民主進程


  近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其第三份《施政報告》中點名批評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關於「香港民族論」的系列激進理論,提示香港各界重視並開展青年人思想教育。作為對中央政府及特區基本法同時負責的行政長官,在經歷「佔中」運動衝擊後於新一年施政報告內提出對青年人激進政治思潮的關注與引導問題,本屬法定職權與合理用意,卻受到反對派激烈反彈與杯葛,透露香港政治精神的深度分裂與後「佔中」重建的任重道遠。

  在後「佔中」時期,中央適時提出「一國兩制」再教育命題,筆者亦曾撰文指出在國家主義與自由主義之外追求一種「共和主義共識型基本法法理學」的根本重要性。如今在施政報告的「學苑」議題上再次產生結構化、極端化的政治精神分裂與對抗,足以證明以「香港民族論」為代表的準「港獨」理論,並不僅僅是青年學生的「學術想像」,更成為反對派政治意識調整與黨綱修正的重要素材。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不久前提出的「公民民族論」就是一種反對派轉向「港獨論述」的重要風向標。如此,則「泛民」便有從「民主之友」蛻變為「民主之敵」的黯淡前景,演變成沒有任何政治價值與前途的「泛獨派」,在政治自殺的同時,從根本上損害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權利。

  《學苑》《城大月報》如出一轍

  按照《學苑》系列文章的直白表述及反對派的一貫論述,「香港民族論」是非常晚近的激進運動理論,是對「民主回歸論」的批判和取代。既往的「民主回歸論」將主權回歸與民主進步相連接作為說服港人接受回歸事實並承擔回歸後維護自治乃至於推動中國民主轉型的歷史責任。當時的香港政治與文化精英對世界與中國內地前途的理解受到後冷戰格局的強烈刺激和影響,北望中國內地時內心交織?來自西方世界的民主優越感和來自中國傳統的愛國主義,且中國內地亦表現出改革進步的跡象,故有「民主回歸論」作為凝聚香港人政治精神的共識理論。

  然而,回歸後的交往實踐,特別是中國內地的經濟崛起與政治演變,並未沿?「歷史終結論」式的西方魔咒展開,而恰恰是經濟發展與政治集權呈現相互鞏固態勢,而香港的重要性及其民主博弈籌碼日益下滑。圍繞23條安全立法及國民教育的政治對抗,則不斷激化,「四?撥千斤」的浪漫想像變成了一種「四?對千斤」的現實碰撞。在此背景下,2010年香港學者陳雲炮製出了具有本土自治色彩的「香港城邦論」,但還不是嚴格的「港獨」理論,亦非嚴格的民族理論,而只是孤芳自賞式的「極度自治論」,遠離「民主回歸論」。或許出於對這一「極度自治」的不自信,陳雲在2014年的「香港城邦論」第二部中重新提出了「華夏光復論」,小幅度靠近「民主回歸論」,但前提仍然是「極度自治論」。

  當然,即便陳雲的「極度自治論」亦不能滿足香港激進運動的理論需求。在此背景下,圍繞普選議題,香港各種反對力量競相展開理論「創新」:第一,戴耀廷的「公民抗命論」,作為「佔中」運動的主要指導思想,但並未與「港獨」理論直接連接;第二,「香港民族論」,主要由港大《學苑》2013年彙編文集《香港民族論》、2014年2月號《香港民族,命運自決》和2014年9月號《香港民主獨立》構成,其中對「港獨」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模式展開了直白論述,等同於「港獨」理論,而香港城市大學《城大月報》則在2014年10月號封底以「港獨」的33個具體願景進行邊鼓聲援。

  「泛民」放任學生挑戰底線

  白紙黑字,直率坦白,否認「香港民族論」與「港獨」理論的連接是不誠實,也是沒有意義的。關鍵還不在於此,而是反對派領袖對「港獨」理論的贊同和支持。公民黨在後「佔中」時期企圖修正黨綱,加入明確新論述,此舉是否效法台灣民進黨不得而知,但其動向值得警惕。更顯著者,該黨黨魁梁家傑聲稱香港需要的不是德國的「人種民族論」,而是法國的「公民民族論」,揚言要超越血緣範疇而從核心價值與生活方式上界定「香港民族」,在變相承認香港民族不具有任何歷史依據的同時企圖以「公民」概念盤活一種規範民族論,但其理論建構明顯鬆弱空虛,語焉不詳,根本思維缺陷在於忽視香港的地方屬性及其憲制地位。

  目前正在開展的是香港政改的第二輪諮詢,其目標是為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具體政改方案凝聚社會共識。2017年的特首選舉無非是兩種前途:第一,政改方案勉強過關,特首在有限制的框架下普選產生,民主前進一步;第二,政改方案遭遇反對派否決,特首按照2012選委會方案間接選舉產生,民主原地踏步。無論是何種前途,對於香港民主進程的理想預期而言,都打了折扣。

  問題是,港式民主進程放緩或停滯的根源到底是什麼?反對派自然一邊倒地將責任推給中央政府,推給「8.31決定」,甚至不惜為了在政治上報復中央而採取「自殺式」政治動作:一是在立法會集體杯葛否決;二是放任學生的「港獨」取向並自我修正為「泛獨派」和「泛獨黨」。在具體限定此次普選的「8.31決定」作出前,中央提出的普選前提條件無非是:第一,候選人「愛國愛港」;第二,普選制度安排要兼顧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白皮書是對中央上述底線的系統化解釋。這些在「一國兩制」範疇內理應獲得香港反對派了解與理解的「一國」內涵與限制性邊界,在反對派那裡卻被不分青紅皂白地予以政治意識形態批判和拋棄。政治是一個相互適應與相互制約的過程,當香港反對派如此作為時,中央的強硬反彈似乎已經注定。最終,中央在缺乏香港反對派基本「安全承諾」與「政治忠誠」的前提下做出了超乎香港各派勢力預期的「8.31決定」。

  在此決定作出,相互信任關係降至冰點的條件下,反對派發動了預期中的「佔中」運動,但卻遠遠超出了「公民抗命」的相對理性範疇:第一,繼續放任和放大青年學生的「港獨」論述,以港大《學苑》和城大《城大月報》為代表;第二,繼續不加任何節制地求助「外國勢力」,任憑國際干預依賴症反覆發作,頻繁突破普選的「內政」界限;第三,放任青年學生甚至中學生領導運動,背棄自身政治責任倫理。由於普選抗命背負上了上述沉重的「港獨」、國際干預負擔以及反對派的政治幼稚病,終於不堪其重,進退失據,黯然收場。

  在反對派與青年學生因「佔中」運動失敗有可能進一步激進化的特殊時期,特區政府提出反對「香港民族論」及其「港獨」取向適逢其時。阻遏固然找罵卻是正道,放任儘管寬容卻是推動自殺。反對派與青年學生更需嚴肅反思,自己所做所為是否真的有益於香港民主和社會公義?主觀願望是否客觀上推動了目標的實現?生活在何處以及對國家負有何種最低限度義務?以何種品德與資格作為「中國公民」?這些反思方向有利於催生真正的公民感和社會責任感,自我掙脫民族論迷霧和「港獨」陷阱。

  極少數人正「綁架」七百萬人

  這裡需要清晰提出港式民主的三個基本原則條件:

  第一,合法原則。即港式民主應在基本法與人大系列決定框架下展開,是具體憲制條件下民主實施的問題,而不是無原則和無前提的制憲民主或公投民主,任何反法治的民主追求必然沒有前途。此次反「佔中」最主要武器就是香港法治,這是社會第一核心價值,其他價值與之銜接和排列需要以之為前提。而法治亦為中央所謂「循序漸進」之最重要的「序」,整個國家之政治精神已然流連並錨定於此,香港更不可能例外。

  第二,中央信任原則。即香港政制發展主導權在中央,中央有充分的政治裁量許可權制或調整人大決定框架甚至基本法框架,在反對派給出最低限度的「安全承諾」與「政治忠誠」之前不可能為香港爭取到更為寬鬆的普選框架。

  第三,地方共識原則。即港式民主改革需要凝聚最基本的社會共識,否則不同勢力可能相互威脅使用政治否決權,政改便只能胎死腹中,原地踏步。目前來看,「佔中」與反「佔中」造成了香港社會分裂與對抗的結構化、族群化和常態化,如果不能通過抑制極端傾向、共同反思改進、重建社會團結信任,則民主進步便遙遙無期。

  仔細審視「香港民族論」及其「港獨」取向,一一破壞了上述三項基本條件。這一取向只能造成香港違法抗命頻發,中央低度信任,社會高度撕裂,而香港的民主進步絕不可能建立在這樣脆弱不堪的基礎之上。

  當反對派引導香港青年學生在「想像的王國」中漫遊而根本喪失現實政治世界與生活世界的理性溝通與建設能力時,他們正是在根本上取消了香港民主進步的現實性和香港民主的未來圖景。而果斷放棄不切實際、無根無據之「香港民族論」,果斷「棄獨」和擺脫國際干預依賴症,完成政治心理的自我治療和康復,以真正的香港核心價值法治與愛國為基礎積極開展維護基本法、重建最低限度中央信任及凝聚民主社會共識的工作,才可為港式民主準備基本政治條件。這亦在完成政治自救,融入「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政治良性競爭與發展軌道,避免「民主之敵」和「港獨黨」的不虞前景。

  (作者為北航高研院講師,香港大學法學院Leslie Wright Fe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