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高官蘇平治囚16月
□南丫海難發生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被指未有履行職責,間接導致四年前「南丫海難」事件多人死亡。早前經審訊後,他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被告的行為令公眾對香港公務員失去信心,影響深遠,決定判被告入獄十六個月。\大公報記者 鄧 滔
本案被告為蘇平治(58歲),他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他在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指示下屬在巡查時毋須執行新條例,容許船隻未有配備法定數量的兒童救生衣。
非為人命傷亡判刑
判刑前,法官游德康特別指出在本案中,法庭從未考慮過救生衣(特別是兒童救生衣)不足所帶來的後果,因為控辯雙方均沒法在審訊期間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南丫海難」事故傷亡,故是次判刑絕非為「南丫海難」的死難者討回公道,而是基於被告任由下屬不遵照法例,准許船隻配備不足夠的救生衣而作判刑。
法官判刑時表示,船上救生衣是為了增加海上意外生還率,而被告失當行為顯然是非常嚴重。雖然,辯方早前求情時曾提到,被告只是沿用舊例,但法官認為絕非求情理由,因被告在海事處擔任有關職位已長達三年四個月,他顯然可於期間作出改變,但被告卻沒有這樣做,而既然被告決定沿用舊例,則要承擔相關後果,故法官認為有需要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對公務員架構影響深遠
法官續指,香港公務員是以廉正及效率見稱,但是次案件顯然會令公眾對海事處失去信心,更會深遠影響整個公務員架構,故採納十八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鑒於被告是優秀公務員、對海事處貢獻良多、受到同事尊敬等求情理由,因此決定扣減兩個月刑期,判被告入獄十六個月。
至於,多名親友昨日一早到達法院支持蘇平治,其間多次為蘇打氣,並叫他以「平常心去面對」。至十時許,法官開始宣讀判刑理由,當親友聞判後,立即有人哭成淚人,但蘇則表現鎮定,木無表情。散庭後,有親友即時走到犯人欄前,與蘇平治道別及為其打氣。而親友在庭外並沒有回應會否為蘇上訴,但辯方則表示,可能會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