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上載或犯「不誠實使用電腦」


  圖:片段發生的地點,據悉為囚禁成年男性的荔枝角收押所/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就有人拾獲懲教署USB手指後,擅自將USB內的資料包括監獄片段,在網上公開披露,法律界人士指出,有人可能已涉嫌干犯盜竊罪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涉事網民明知是懲教署的財物,仍然拾遺不報,或已構成剝奪他人財產,而未經物主及懲教署批准,貿然將資料放上網,不論其出發點有多崇高,都屬極之不負責任的行為,令懲教署及當事人蒙受損失,「在囚人士很可能不想給別人知道自己坐監,甚至企圖自殺及打架」,擔心將來獲釋後更生帶來不良影響。

  他稱,有關人士或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九條,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並可能同時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及可能被懲教署及片段當事人索償。

  政府部門、醫院、院校等機構職員遺失USB導致私隱外泄,過去多年屢見不鮮(詳見附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早於2011年,向全港公、私營機構發出《便攜式儲存裝置指引》,要求部門和機構制定可使用裝置的類型、准許儲存的個人資料的類別和數量、獲准使用人士、可否帶離工作場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