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曾健超判囚五周


  圖:法官指出,曾健超以異味液體淋警員的行為「罪行絕不輕微」 大公報記者林少權攝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嫌於前年10月「佔領」活動期間,襲擊11名警員兼拒捕,他早前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直斥被告「當警員為出氣袋」,指他用有異味的液體淋潑警員帶有極大侮辱及挑釁,故決定判他囚禁5星期。曾健超獲准以300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大公報記者 鄧滔

  判刑前,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強調,前線警員當日只是按照指示執行職務,法庭有需要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羅德泉在判詞中指出,本案的襲警行為有別於慣常的襲警案件,因施襲者往往都是針對在場的警員,並會事先有口頭爭議。惟在本案,被告與被液體淋中的警員位置一上一下,而有關警員又並非向被告的所在位置推進,且事前雙方更毫無接觸,亦素未謀面,但被告仍向他們淋有異味的不明液體,故羅官認為被告當日的舉動,對警員造成極大的侮辱及挑釁,更是想令無辜警員成為代罪羔羊,作為自己的「出氣袋」。

  羅德泉強調,本案的罪行絕不輕微,而被告淋液體的行為,更近似向警員吐口水,涉及侮辱及挑釁性。一般而言,法庭會就有關行為,判即時監禁。

  直言無任何理由減刑

  對於辯方早前求情時聲稱,被告當日受到社會情緒影響才會犯案,判詞回應指,當日的社會活動(不論誰是誰非)已經開始了一段時間,曾更是一名資深社工,他理應有機會及能力冷靜下來,故羅官不同意辯方的說法,認為有關理由未能達至減刑因素。

  羅德泉又批評曾健超,指他一方面因警方放棄以往克制方式,改以高度武力對付示威人士而憤怒;但在另一方面,曾又同樣地拋開克制,以帶有異味的不明液體潑灑,令素未謀面的無辜警員受害,並在侮辱及挑釁的方式下成為他的「出氣袋」,認為極度諷刺。若法庭因此減低刑責,有關減刑理由恐怕亦難以站得住腳。

  最後,裁判官指出,直到此刻,曾健超亦並無跡象顯示他有任何悔意,法庭認為並沒有任何減刑因素,故判他襲警罪入獄五星期,兩項拒捕罪則各判監三星期,全部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入獄五星期。

  獲准暫保釋等候上訴

  代表曾健超的律師聞判後,即為曾提出保釋,以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裁判官叮囑被告,指他須在15天內交付上訴通知書,否則要被扣押,但曾一直表現得冷靜。

  本案被告為報稱社工的曾健超(40歲),他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首項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指,曾健超涉嫌於2014年10月15日,在香港金鐘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面的花槽,襲擊11名警務人員,包括警長黃凱文、張善衡,及九名警員,即張嘉恒、李俊傑、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劉浩明、黃信偉、黃偉諾、周修民。

  其餘兩項被裁定罪名成立拒捕罪則指曾健超於同日在有關地點,分別抗拒兩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畢宏達及程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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