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物業「二換一」可退印花稅
【大公報訊】政府在2013年推出的樓市辣招「雙倍印花稅」(Double stamp duty,DSD),首遭司法挑戰便敗訴。有「二換一」換樓客不滿稅務局拒退已繳交的雙倍印花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裁定上訴得直,認為稅務局執行條例時與立法原意有偏差,入稟人可取回逾27萬元稅款及訟費。
政府在2013年2月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調控樓市,適用於非首次置業買家,但「先買後賣」換樓客在買入新單位六個月內出售「原物業」,可申請退還已繳交的DSD。一名姓何男子在2013年6月即政府推出雙倍印花稅後,購入馬灣珀麗灣一個逾千平方呎單位,半年內再出售青衣翠怡花園兩個細單位,業主認為「兩間細屋換一大屋」符合條例規定,申請退回多繳的印花稅,但稅務局拒絕退稅,指業主是「二換一」,而非「一換一」。業主認為如最終只是持有一個物業,應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對稅局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昨日裁定入稟人上訴得直,可取回稅款逾27萬兼訟費。法官在判詞指,按《印花稅條例》第29條的詮釋,案中換樓客應獲退稅,認為印花稅署執行條例時,與立法原意有誤差,難以理解為何最終只持有一個物業的換樓客不獲退還DSD,如果只是為了行政方便,實在有欠說服力。法官又認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當日在立法會簡介措施時,並無清楚交代只可「一換一」。
今次是政府自2013年推出DSD以來,首度遇到法律挑戰,即告敗陣。稅務局表示正仔細研究判詞,會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下一步行動。
中原地產研究部高級聯席董事黃良昇指,市民就雙倍印花稅上訴得直,有助改變政府一些比較不合民情的做法,但很少人會透過出售兩個小單位換一個大單位的方式避稅,一般是有換樓需要的人才這樣做,相信不會多了人因法院是次判決而換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