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對租無違法 麥齊光終得雪


  圖:麥齊光(中)、曾景文(右二)與律師團隊合照 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65歲)、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59歲)早前上訴得直,洗脫串謀詐騙租金津貼等六項罪名。昨日終審法院頒下書面判詞,指事發在30年前,當時被告兩人互租單位未屬違法,加上控方未能證明兩人有一早交換持有對方單位,因此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指控方有多項巧合推論

  終審法院認為,控方基於事件中多項巧合推論被告有犯案意圖,例如兩人同一天排隊選擇單位,選購的單位大小、景觀相若,並於同一天簽樓宇按揭,也同是由妻子簽署租約等,因此推論被告兩人實際持有租住單位的財務利益,從而假設兩人騙取租金津貼。

  判詞指,被告在當年80年代時可在合法情況下申領租金津貼,毋須通過不法途徑,即籌劃以交換單位協議來獲得租金津貼。而兩人互購涉案單位發生在1990年,當時兩人有為是次買賣尋求法律意見,並訂立信託文件。如被告兩人真的早有秘密協議,就不需多此一舉訂立法律文件。

  據當年的法例,對租單位並不犯法,而控方亦未能舉證指出案中兩人有何實際得益,因此終審法院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事緣於2012年7月1日有傳媒指,被告二人在1986至1988年27個月內期間,對租對方名下的住宅單位,藉此申請領取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約70萬元。事後兩人一度面對串謀詐騙政府、身為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等共六項罪名。兩人在2013年8月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禁八個月,緩刑兩年。

  兩人曾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最終至2015年5月9日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在2016年1月6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並下令控方需支付被告二人在原審、上訴及終院的訟費。

  據資料,麥齊光在1976年加入政府任助理工程師,其後步步晉升,至2012年七月獲委任為發展局局長,但他因本案而成為本港回歸後任期最短的局長,上任僅12天就辭職。他經過兩年多上訴,最終還得一個清白,現時在香港大學有教席;而曾景文就在1981年加入政府,主要在運輸署任職,因本案已提早離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