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代孕不合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有內地女星被爆赴美找代母生子棄養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
所謂代孕是人類生殖技術的一個過程,即一位女性(代孕母)同意懷孕並為他人(預期父母)生下嬰兒,預期父母將成為嬰兒的父母。代孕可分傳統代孕和借腹兩種:前者指由代孕母提供卵子,故而與所生子女間有基因血緣關係;後者則是代孕母僅借出子宮,與所生子女間並無基因血緣關係。
在香港,無償代孕僅適用於已婚夫婦,商業代孕是不合法的。法律框架包括《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父母與子女條例》和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規定代孕安排所使用的配子,只可從已婚的委託夫婦取得;委託妻必須被證實不能懷孕,且沒其他切實可行的替代治療方案及禁止商業性代母懷孕。若有商業性的代母安排或刊登廣告均屬刑事罪行。實務守則亦限制代孕母人選:須年滿21歲;由註冊醫生評定是否適合,而該醫生則不能負責有關代母的生殖科技程序。
由於代孕協議不具法律效力,故此代孕嬰兒是由《父母與子女條例》規管,第9條假定生產胎兒的女性為該嬰兒的法定母親。第10條指若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該女子體內時,她為婚姻一方,該婚姻另一方則被視為該子女的父親。如委託夫婦想成為該嬰兒的法定父母,則必須在嬰兒出生後6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判定命令,並須提出代孕安排並沒涉及金錢或利益的證據(合理招致的費用除外)。有關命令賦予委託夫婦永久合法的父母身份和責任,同時廢除代孕母對子女的權利。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17條禁止商業性質的代孕服務(不論是否在香港接受付款),代母只能使用屬婚姻雙方所委託的夫妻的配子。任何人不得安排公布或分發代母安排廣告。首次定罪可處25,000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再度定罪,可處100,000元罰款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