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宜保障僱員權益
朱家健
新冠疫情籠罩香港多時,對眾多行業造成不同程度的打擊,個別行業已湧現結業潮和裁員潮,其中航空業和餐飲業受影響最為顯著。受制於晚市暫時不能提供堂食,部分食肆索性晚上休業,員工生計大受影響,有行業要求員工停薪留職,或被迫放無薪假,共渡時艱。部分打工仔處於弱勢,手停口停,個別工友更要自費購置防疫用品,生活百上加斤。
面對部分公司以停薪留職的處理方式,或逼員工自動離職,屬不恰當,甚至違法。如服務協議符合連續性契約的條件,無論是全職或兼職性質,則應被視為僱員,享有僱員保障。如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可被視為僱主終止彼此之間的僱傭合約。如僱員符合服務年期條件,則可向僱主追討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代通知金。
面對部分僱主藉詞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例如減薪否則解僱,這類協議可被視作無效,甚至屬不合理解僱,僱員有權拒絕和訴諸勞資審裁處。當然僱主和僱員可以基於非常時期共患難而彼此協商,一人讓一步。
另外,政府應考慮把因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和潛在併發症列作職業病,增加對僱員的保障。僱主也應向保險公司查詢僱員受保細則。基於部分打工仔被裁員或就業不足期間,手頭上的積蓄已所剩無幾,卻又因自住物業而未能申請失業綜援等社會保障,政府應緊急改例,容許失業僱員暫時可從自己的強積金戶口提取一定金額的強積金款項以解燃眉之急,或者向失業人士提供免抵押低息借貸應急,並為他們銀行貸款作短期定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