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樹聯:憲法和基本法沒有任何衝突
圖:莫樹聯指出,憲法在港執行時亦要考慮或引用香港本地法律\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大公報訊】記者莊恭誠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日在「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上指出,儘管憲法和基本法中好像有許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條文,但不代表兩者有任何衝突或互不兼容,因為基本法所有條文都是在憲法框架內的例外安排,而非憲法框架以外的一些東西。
莫樹聯致辭時首先提到兩條看似互不兼容的憲法與基本法條文:憲法第1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莫樹聯表示,有人以此稱憲法與基本法互相衝突,因此憲法不能在香港適用;但他認為,這種想法可能是一種沒有經過大腦思考的「膝跳反應」,因為完全沒有考慮憲法的整體設計,特別是憲法第31條和62條。
莫樹聯指出,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區;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區的設立及其制度。他認為,這兩條條文的意思,是當國家有需要時,可以有彈性地作出例外安排,而特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就是這種例外安排。
莫樹聯強調,該例外安排已寫在憲法中,因此儘管憲法和基本法中好像有許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條文,但不代表兩者有任何衝突或互不兼容,因為基本法所有條文都是在憲法框架內的例外安排,而非憲法框架以外的一些東西。
市民無需憂失高度自治
談及可在香港適用的憲法條文,莫樹聯認為有三類:一是基本法提及卻未有規定其組成及職權的國家機構,須通過憲法理解其定義;二是憲法中表達國家精神的原則性條文,例如憲法序言有關台灣是國家神聖領土一部分的段落,曾被香港法院引用,以證明香港法院執行台灣法院頒布的破產令等,有助而非阻礙祖國統一大業;三是具密切關係的基本法與憲法條文,例如根據憲法第67(4)條與基本法第158(1)條,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僅有權解釋基本法,更在有需要時對基本法作出某些補充,其中憲法規定了法律解釋權所包括的功能。
莫樹聯又表示,雖然憲法一些條文在香港適用,但市民無需擔心香港失去高度自治,因為就算憲法條文在香港適用,執行時亦要考慮或引用香港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有關的基本法條文,例如:DQ案中所引用的人大釋法,需考慮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有無追溯力。
莫樹聯在致辭結尾時,亦給在場學生留下一段寄語:「假如有人說,憲法沒可能在香港適用,或者說若憲法在香港適用,香港就會失去高度自治,我希望同學們在接受這類觀點前,先問一下自己有無深思熟慮,還是先入為主、不自覺產生『膝跳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