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外攜氣槍 「獨」青劉康罪成


  圖:劉康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支持「港獨」的學生動源前成員、16歲的劉康,去年12月在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在金鐘隨身攜帶氣槍,被法庭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即時還柙至下月十二日判刑。

  裁判官昨日裁決時強調,被告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明知當晚的集會可能會有混亂,攜帶氣槍是用作攻擊性武器,即使殺傷力不大,仍可能危害公眾安全,所以罪名成立。

  案情指去年12月12日,當時立法會正討論修改議事規則,立法會大樓外的添美道亦有不少人紮營,劉康亦在現場,被發現隨身攜帶一支氣槍,以及一個入滿膠彈的彈匣、一樽膠彈和一個瞄準器。劉康自辯時聲稱,自己支持「港獨」,由於擔心被反「港獨」人士襲擊,所以隨身攜帶氣槍作自衛。

  官指被告證供不合情理

  裁判官香淑嫻認為,被告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若然明知有反「港獨」人士在現場,為何會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被告聲言在集會拍照記錄歷史,但當日下午五時到立法會附近,直至三小時後被捕,被告也只拍了十張照片。而被告到場後不是立即到拍攝地點,反而在附近公園閒逛。

  即時還柙候判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攜帶氣槍、BB彈、瞄準器等,是準備在遇到威脅時,可以發射膠彈,認為被告以犯罪目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危害公眾安寧,所以裁定他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30封求情信,要求裁判官先索取感化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等,之後才判刑。裁判官將被告即時還柙,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