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族「偷雞」租住「工作室」成風


  圖:晚上九時,是「星星中心」工廈租戶歸家的繁忙時段

  □工廠大廈作住宅屬違法,但本港土地問題嚴重,有人為賺錢公然知法犯法!市場最近出現一些受惠於早年活化工廈政策、拆卸再全幢重建的「重生工廈」,裝潢直逼商廈,並分拆成細小單位出售。這些工廈樓宇簇新,設有豪華地下大堂、高樓底、獨立洗手間、24小時保安,部分更附設泳池或備有專車接送,而聲稱「工作室」的細小劏房,建築面積300至500平方呎不等,租金卻較同區寫字樓及住宅便宜一截,吸引年輕一族「偷雞」租住。大公報記者調查發現,葵涌區「偷雞」最普遍;地政總署稱會加強巡查及執法;法律界人士則警告有關單位業主,改變土地用途一經發現,可被「釘契」。/方學明(文) 李斯達(資料) 調查組 方學明(圖)

  這些豪華型工廈遍布全港各區,以葵涌區較多,位於青山公路的「iPLACE」及業成街的「星星中心」,自去年入伙後,即有人違例入住,且入住率粗略估計達九成。

  據知,上述兩個工廈樓盤均同在2015年拆售,以建築面積介乎300至500平方呎(實用面積二百至四百平方呎)、設有獨立洗手間的「工作室」招徠,其中,「iPLACE」每層分間18個單位;「星星中心」每層分間16至19個單位不等,兩個項目當年拆售時均列明屬「非住宅項目」,即不准住人,單位推出不久後全部售罄。

  豪裝及17呎樓底成賣點

  「星星中心」屬於發展局2010年推出活化工廈政策下,獲得批准全幢重建的工廈。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該中心2012年獲簽辦並註冊「已簽立的特別豁免書個案」,准許作「商店及服務業」用途。惟改裝成全新商廈的工廈出售後,疑有租戶或二手業主「偷雞」入住。「星星中心」發展商星星地產發言人稱,不太清楚售出單位後業主的實際用途,也無權處理,指有關情況應交由政府相關部門跟進及處理。

  《大公報》記者日前佯裝顧客,相約地產代理前往「睇樓」,當中「星星中心」以有17呎高樓底(即約5.2米)作賣點,「iPLACE」則以豪華靚用料見稱。

  代理先帶記者到「星星中心」參觀,「呢度交通方便,距離葵興港鐵站行路唔使十分鐘,租或買都得,租金大概八千至萬多蚊不等,視乎單位大細而定,售價一個單位大概300萬左右,呢度好搶手,見一個冇一個,之前仲租緊7000蚊左右,過年後即刻升價。」記者現場所見,前來「睇樓者」絡繹不絕,當中以穿着整齊的單身漢及年輕男女為主。

  代理:休息室可擺床及煮食

  中心全幢有18層高,每層分間多個單位,戶戶有窗,當記者走進其中一個向街單位參觀時,無不被眼前的高樓底所吸引。「係咪好正呢!17呎高樓底呀,如果租嘅話,業主基本上已經間咗兩層,變相實用面積乘二,做『休息室』一流。」記者追問「休息室」用途,代理語帶隱晦說:「休息室可以擺床、擺梳化、擺電視,再放埋電磁爐煮嘢食都得,係乜自己諗啦!」

  其後,地產代理再帶記者到「iPLACE」參觀,裝潢更是豪華。「呢度成間酒店咁,用料靚,保安系統一流,仲要有租客專用泳池同七人車免費送租客到地鐵站㗎!不過距離地鐵站遠啲,樓底冇17呎咁高,只有12呎,鍾意邊度自己諗。」言談間,代理強調兩個工廈盤租金相若,其中「星星中心」業主多為內地投資客,「iPLACE」則本地投資客為主,大部分租客將單位用作「休息室」,也有租客用作開公司及「休息室」兩用。

  辦公室變?慳錢的家?

  為了解這兩幢工廈住人情況,記者連續多晚前往調查,一般工廈用戶是「朝入晚出」,但這兩幢工廈用戶卻「朝出晚歸」,與住宅近乎一樣。晚上九時,兩幢「工廈」用戶歸「家」,朝早八時則是用戶穿着整齊離開「工廈」的繁忙時段。另外,午夜十二時一般工廈已漆黑一片,這兩幢工廈卻多個單位燈火通明,租客在窗前晾曬衣服隨處可見。有管理員透露,明知租客違例入住,因「怕麻煩」只能「隻眼開隻眼閉」,「我哋做24小時保安嘅,冇權理租戶幾點出幾點入,而且佢哋全部用智能卡進出,我哋冇得理。」

  今年30歲葉先生(化名)與妻子兩人以7000多元租用「星星中心」一個342平方呎的單位,作為開公司及「偷雞」居住之用。他指,半年前有意創業,四出找地方,其間發現這裏「商住」兩用情況普遍,索性將原本租住萬多元的單位退掉,搬進「工廈」。「橫掂搵地方做辦公室,發現而家呢度(工廈)可以二合為一喎!唔使諗啦即租,仲每個月慳返萬幾蚊出面租屋住嘅租金,而呢度又好近港鐵站,有24小時保安!好過以前住嗰度好多。」

  然而,入住工廈始終違法,地政總署發言人指,有關工廈地段只能用作非厭惡性工業用途,若作為居住用途,除非已獲批更改或豁免用途條款,否則視為違反地契處理,同時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或消防等條例,故地政總署會將個案轉有關部門作同步跟進。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地產代理在銷售或介紹租盤時,明知單位不能住人,而推銷入住沒有問題的話,有機會觸犯專業守則條例,然而,代理以「休息」推銷,明顯走灰色地帶,避免刑責。至於業主買入工廈單位居住或出租予人居住,而又被當局發現的話,當局可勒令業主還原單位,若不遵從,可提出檢控,以及釘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