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界促修例 讓老人選擇家中離世

  圖:政府建議就「預設醫療指示」進行立法,希望尊重病人自主權及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中為林啟忠,右為謝俊仁\ 大公報記者謝瑩瑩攝
  圖:政府建議就「預設醫療指示」進行立法,希望尊重病人自主權及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中為林啟忠,右為謝俊仁\ 大公報記者謝瑩瑩攝

  【大公報訊】記者謝瑩瑩報道:按照現行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死者若不是在醫院離世,須通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食物及衛生局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讓院舍老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有哮喘病人因在院舍突然離世,為向死因庭呈報,過身後的法律程序十分複雜,呈報的法律程序竟歷時四年,警方反覆向死者家屬錄口供,屢屢勾起家屬痛苦回憶。

  《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在安老院因病離世的長者,無論生前有否被診斷為患上末期疾病、在離世前14日內有否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死後都須通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政府建議修例,容許安老院的長者住客(不論是否被診斷為患有末期病患)如在死亡前14日,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並由該醫生作出最後的診斷及死因,則其死亡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香港安老服務協會主席李輝認同修訂法例,她表示,由於香港生死教育的普及,現時香港長者對死亡已不再有那麼多禁忌,相信修訂法律規定,可為日趨老化的人口在照顧地點上提供多元化選擇。而現時法律存在弊端,包括院舍長者死後繁複的法律程序,她認為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

  李輝引述個案稱,曾有一位患哮喘的院舍長者,因突然的氣管收縮,在院舍過身。該長者離世後,警方隨即立案,而專案小組為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多次來院舍找護理員及管理層錄口供,亦多次向死者家屬獲取種種資料,對死者家屬而言,每次錄口供都會勾起傷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