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建制派批駁反對派謬論


  謬論:提高移交罪行門檻後,有四項跟兒童有關的性罪行被剔除,變相容許色情犯在香港「周街走」。

  澄清:若性罪行受害者為16歲以下,香港具域外司法管轄權。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多項性罪行條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包括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港人無論在何地干犯有相關罪行,香港又是否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或司法互助協議,律政司也可直接提出檢控,香港法庭亦有權審理,以往已經有多個成功檢控並定罪的案例。

  謬論:修例後港人財產會被內地沒收。

  澄清:沒收令須基於追討犯罪所得而作出,香港法院把關審視時,若認為執行該命令違反公義,便可拒絕,而且香港法院須信納,在執行命令時,受影響的財產所有人有機會在申請地法院提出反對。

  謬論:修例後港人在港犯罪會被移交內地。

  澄清:香港實行普通法,有屬地原則,若案件在香港發生,證據及搜證都在香港,當事人會在香港受審。

  謬論:內地可羅織罪名引渡在港人士。

  澄清:內地已與全球55個司法管轄區簽署引渡協議,若真如反對派所言,內地是一個隨意羅織罪名、捏造證供的地方,英美等國又怎能接受與中國合作偵查案件?若有市民因恐懼而從來不去內地,就不涉及被移交,因此不必擔心;若常去內地,當內地有需要拘捕,根本不用複雜的移交程序。

  謬論:任何國家來到香港的過境旅客,都會隨意地被遣送返內地。

  澄清:如已和香港簽訂長期協定的地區要求引渡,按既有方式處理;若並非長期協定,則以個案式處理,需要行政長官以證明書證明兩地的個案協議屬有效,才啟動程序。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引渡要求時,需提出充分證據,特區政府亦會核對請求和資料。

  謬論:修例後外商將撤資。

  澄清:不法商人一般不敢經常離境,若他知道自己犯法,亦不敢過境香港;在內地的外商眾多,亦未見他們撤資。

  謬論:台灣陸委會稱即使修例亦不會與香港移交逃犯,台灣殺人案疑犯會被移送內地受審。

  澄清: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待法律真空獲填補後,會與台方以務實和尊重的態度溝通,要求當地的「有效單位」作出保證,並嚴詞表明不會將陳同佳移送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