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位」睇真啲
1 整份合約
保單合約(包括保險公司指明的其他文件,如投保表格)構成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完整協議。該完整協議的內容,會取代除上述文件外所有的其他協議;換言之,保險公司只會以保單合約的條款作依據,不會以保險中介人作出的承諾或陳述被視為合約的部分
2 單方面修訂
保險公司保留續保時更改條款、保障或保費的權利,續保後的合約條款因此有機會與原先的不同。
3 醫療所需
保險公司只會就「醫療所需」的治療或服務提供保障;不同保單對「醫療所需」的定義,及由誰決定「醫療所需」可能不同。
4 合理及慣常
賠償金額可能局限於保險公司釐訂的「合理及慣常」收費;不同保單對「合理及慣常」的定義,及考慮因素可能不同。
5 披露責任
若投保時未披露早前發生的已知情況或未如實申報,保險公司有機會不承擔保障責任。即使沒披露的已知情況,與保單持有人所索償的病症完全無關,保險公司都有機會不作賠償,並宣布保單無效。
6 投保前已有病症
一般個人醫療保險保單,會把「投保前已有病症」列為「不保事項」,即保險公司不會保障投保人於保單生效前已出現、存在或出現病狀或病徵的傷患和疾病。
7 重複保險
保險公司只會賠償保單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即使保單持有人購買多於一份保單,在同一傷病中,保單持有人從不同保單收到的賠償總數,不會超過其實際損失的金額。有些情況下,不同組合的「重複保險」條款,可能令保單持有人得不到任何賠償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