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設立不是依據基本法22條/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段遠峰
反對派在攻擊港澳辦和中聯辦無權就立法會「拉布」問題發聲時,聲稱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而設立的「中央所屬部門」。但翻查資料,2000年,原新華社香港分社正名為中聯辦時,先由中央作出原則性決定,再由時任港澳辦主任廖暉「通報」特區,而非「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證明中聯辦設立不是依據基本法22條。早在1999年6月,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亦清楚指出,「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三個機構,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駐軍和新華社香港分社,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
中聯辦前身是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成立於1947年5月,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香港回歸前,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香港最高代表機構的身份,履行中央賦予的各項職責。回歸後,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繼續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履行職責。1999年7月2日,特區政府在《政府憲報》上公布,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之一。
1999年6月,當時的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卻有與別不同的說法。文件清楚提到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而「新華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文件更指出,「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三個機構,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駐軍和新華社香港分社,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簡稱中聯辦。國務院同時賦予中聯辦五項職能: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處理有關涉台事務;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上述文件中並沒有提及基本法22條的規定。
中聯辦之後在2000年1月18日正名,原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姜恩柱出任首任中聯辦主任。根據姜恩柱所撰回憶錄,當年中聯辦正名是先由中央作出原則性決定,再由時任港澳辦主任廖暉「通報」特區,而非「徵得特區政府同意」。
梁振英批反對派圖「去中央化」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強調,港澳辦和中聯辦都是中央人民政府專責香港事務的部門。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港澳辦和中聯辦就是中央人民政府設立專責管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部門,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管轄香港,權力比「監督」香港更大。然而,戴上假髮的反對派政客為求所謂的「去中央化」不斷誤導市民,揚言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無權譴責郭榮鏗。
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指出,中國政府網站上的相關信息顯示,兩辦不在「國務院組成部門」中,亦不屬於「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類別。他說:「至於中聯辦,按國務院2000年1月15日發給香港特區政府的通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機構』。由此可見,第22條說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並不包括港澳辦和中聯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