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諮詢 企業版同股不同權/大公報記者 王嘉傑
港交所(00388)就容許企業以同股不同權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作新一輪諮詢,意味同股不同權機制或可由個人版擴大至企業版。但企業版的同股不同權有更多限制,包括企業需要是已在全球主要的交易所上市,並且最少有2000億元市值,同時設有日落條款。雖然限制增加,但業界仍對此有保留,認為違反設立同股不同權的原意。
企業版同股不同權機制有較大爭議,經過約1年半的溝通,港交所表示,已完成企業版同股不同權的市場探討工作,因此展開諮詢,建議對企業版同股不同權機制設立多個限制,包括企業必須要是創新產業公司,或具有一個或多個新興及創新產業方面的業務經驗,並曾投資於創新產業公司及作出貢獻。
市值不少於2000億元
另外,為防止企業透過同股不同權獲取私利,犧牲小股東的利益,港交所建議,持有不同股權的企業,要在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前持有最少一成經濟利益股份,並要有最少兩年管理經驗。上市後,經濟利益佔比需要增至三成,以令持有不同股權的企業與同股不同權公司利益盡量一致。
與個人不同股權持有者相似,企業如要享有不同股權的權利,要證明自身對同股不同權公司有重要貢獻,而且有關貢獻是難以讓其他人複製或取代,意味單純的金融投資或一般非財務貢獻,例如技術或策略建議,是不會視為重要貢獻。港交所指出,企業要證明同股不同權公司的成長是歸功於企業的生態圈,並且是互惠互利。
其他限制方面,企業必須是已上市,而上市地是要在港交所或是其他合資格交易所,如紐交所、納斯達克或倫交所等,市值亦要不少於2000億元。另外,企業的市值要遠大於其持有的同股不同權公司。舉例說,對於2000億元市值的企業,其以同股不同權方式持有公司的市值就不得高於600億元,即比例不得超過30%。另外,特別股的投票權最多為普通股的5倍,嚴格於限制個人的特別股投票權最多為普通股的10倍。
相對於沒有為個人同股不同權設有日落條款,因為企業沒有「壽命」,港交所為企業設有日落條款。企業的不同投票權的有效期不超過10年,其後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續期,每次不超過5年。另外,若企業人的貢獻已實質上終止或嚴重中斷或暫停逾12個月,其特別股權的權利亦會永遠失效。
鼓勵企業分拆創新業務上市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表示,擔心企業版同股不同權推行後會令部分成熟公司,通過分拆創新業務上市,並以同股不同權方式持有,與之前鼓勵創新公司上市原意有所不同,以視乎市場的回應。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公會過去已表示不會特別支持容許企業能以同股不同權持股,因為同股不同權本身存缺憾,擴展至企業有違當初只讓個別創辦人因對公司有重要影響力而作出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