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頒新規解跨境商事糾紛
【大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司法廳1日聯合公布《廣東自貿區跨境商事糾紛調解規則》,為推動多元化解涉粵港澳三地跨境商事糾紛提供規範遵循。
便利港澳專業人士參與
該規則具有鮮明的粵港澳大灣區特色,不僅借鑒了香港、澳門商事調解的通常方法,為調解化解廣東自貿區內涉粵港澳跨境商事糾紛提供了更多渠道和更大空間,還為香港、澳門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調解粵港澳跨境商事糾紛提供了遵循和便利,有利於促進粵港澳三地商事調解規則的銜接和聯通。
根據規則,當事人可自願選擇國際公約、慣例及域外法律調解商事爭議,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跨境糾紛調解應遵循平等、自願、公正、保密、便捷原則,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規則明確,從事商事糾紛調解人員應來自依法設立的組織和機構。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特邀具有專門經驗的人員。商事調解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均由當事人約定。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與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