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憲法宣誓制度
憲法宣誓制度起源於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
•美英等西方國家公職人員任職前均要進行忠於憲法的宣誓。
舉世認可
•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
宣誓者
•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公職人員
★國家元首
★議會議員
★總理或首相及各級行政官員
★司法官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
誓 詞
★效忠祖國,捍衛民族獨立和國家領土完整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
★保障本國人民民主權利和自由
★忠誠履行職責
宣誓對象
•一般來說,各國要求宣誓人向全體人民、選舉人或任命人等宣誓。
宣誓地點
★總統府
★議 會
★法 院
★法官面前
如:美國總統宣誓就職時,通常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見證人。
宣誓時間和效力
•多數國家都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必要條件。有的國家憲法還規定,拒絕宣誓將失去任職資格。
★在英國,任何人拒絕效忠英女王將無法擔任議員。
★在加拿大,個人因素導致「宣誓失敗或是拒絕宣誓」將喪失議員資格且席位重選。
★在波蘭,議員拒絕宣誓應視為放棄職位。
★在愛爾蘭,任何拒絕或忽略作宣誓的法官均被視為已辭去其職務。
各國宣誓儀式
★美 國
大法官
巴雷特
★西班牙
首 相
桑切斯
★荷 蘭
國 王
亞歷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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