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案情會被檢控

  有區議員在其網上平台貼文,聲稱「被警員粗言恐嚇、拘捕帶返警署,並拒絕讓其聯絡律師,惟最終無條件釋放」云。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虛報,指作為區議員公然說謊,有違公職人員應有的操守和誠信,不排除以涉嫌浪費警力採取法律行動追究。這涉及「浪費警力」、「誤導警務人員」及「虛報有人犯罪」等不同罪名。

  「浪費警力」罪,出自香港法例第 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1(2)條: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誤導警務人員」罪,則指《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列明,任何人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較特別的案例是「林子健案」。事主2017年向警方報稱在旺角遭人擄走及禁錮,被法庭裁定「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囚5個月,上訴亦被駁回。近期則有中年漢稱被捕後遭警員毆打,被判囚7個月。案情指被告與女友涉超市偷竊被捕,於懲教所向懲教人員投訴被不知名警員毆打。惟警方查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自行撞牆而受傷。被判虛報罪名監禁4個月,偷竊罪監禁3月,共囚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