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評論/人大決定立規明矩 攬炒派自食惡果\廖長江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決定》,訂立一些基本原則明確了在香港特區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履職資格。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作出處理。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依法作出宣誓,於2016年11月7日人大常委會亦按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法律解釋。就基本法第104條及其解釋以至國安法的相關條文的理解和落實,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必須從憲制層面上解決。無可避免,決定會導致數名立法會議員必須為其過往在立法會內外的言行承擔責任,因而喪失資格。
在第七屆立法會的提名期間,選舉主任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及其法律解釋和《立法會條例》等香港法律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等參選人的過往言行和態度,認定他們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故依法裁定其提名無效,亦即不具備參選資格。既不具備參選資格,自然也不具備出任議員的資格。對於他們逢中必反而弄到今天這地步,相信建制派並不樂見,亦感到失望和遺憾,但並不感到意外,因為這是中央在法、理、情之中保障「一國兩制」的必然的舉措。
進入建制反建制不能容許
香港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設立的三個憲制權力機關之一,亦是香港特區管治的一部分。正如鄧小平先生在1984年會見香港訪京團時清楚說明,「港人治港」有其底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而「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而要求公職人員莊嚴承諾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正正是體現「愛國者治港」的精神。今次涉事的攬炒派議員,請他們捫心自問,他們近年來的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愛國者」標準,言行是否與其作出的莊嚴誓言一致?
正如許多其他地方議會的反對派一樣,他們是經由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代表了社會上非建制的聲音。遺憾的是,近年他們的言行早已經超越了反對派的角色,而變成要與香港玉石俱焚的攬炒派,有負選民以至整體社會對他們的期望。
攬炒派口口聲聲說自己的言行是完全依據「一國兩制」、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但是他們應該反躬自省,如果他們有忠誠地履行「一國兩制」憲制框架內的立法機關議員角色,又怎會縱容「港獨」黑暴肆虐、與暴徒「齊上齊落」、「攬炒香港」,企圖癱瘓議會運作和政府施政、向外國乞求制裁國家和香港、損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和香港利益呢?在情在理,中央及市民又怎能接受他們進入建制而反建制的目的?攬炒派的種種言行與「愛國者」根本是背道而馳,對國家和香港特區利益的損害更是已經到了令人忍無可忍的地步。近年來,不同的建制派議員屢次好言相勸,無奈他們總是充耳不聞。他們為了自己種下的因,收成了今日的果,如今他們整個陣營還要跟着「鬧辭」,狂言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違背「一國兩制」,意圖對議會造成衝擊,只是自欺欺人。恰恰相反,人大常委會決定正正是保障「一國兩制」初心的舉措。
事實上,他們一直敵視中央、抗拒內地,並且心存僥倖走鋼線,不斷以言行測試並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和國安法的紅線,濫用《議事規則》企圖癱瘓議會和政府施政,例子罄竹難書。即使是一再受到譴責和抵制,他們仍然變本加厲。
今年由於疫情妨礙進行新一屆立法會的選舉,人大常委會於8月11日決定現屆立法會可以繼續履行職責至少一年,本來希望攬炒派議員能夠在下屆選舉前與政府和整個社會同心同德、共同抗疫、提振經濟、面對挑戰。但是這些攬炒派議員竟然變本加厲,前所未有地瘋狂「拉布」,至今開了四次立法會大會,已點人數八十次、錄得三次流會;四條技術性的、沒有爭議性的修訂法案要三個星期才能完成審議……這些顯示他們並不在乎議會職責,只是全力搗亂議會運作,要一拍兩散,不讓其他議員履行議會職責,他們不是「議員」,而是「要議會玩完」。
議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攬炒派議員身為立法者,更加清楚自己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立法會議員就職時按基本法第104條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人大常委會對於104條的解釋亦清楚說明「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干預、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這些都是立法者耳熟能詳的,如果有立法會議員因其言行而須面對法律責任,雖非樂見,亦是必然結果。
建制派立法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