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襲警判感化過輕 上訴庭改即時監禁
【大公報訊】18歲青年承認去年11月在將軍澳參與堵塞交通活動期間,腳踢一名正追捕滋事者的警長的腳脛,早前被輕判感化一年,然而按例同類襲警罪一般須予判監。律政司早前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昨天確認原審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沒有充分考慮阻嚇因素,就襲警罪的判刑明顯過輕,故改判該名青年即時監禁30天。
被告龔逸勤在案發時是一名學生,現時任職文員。他早前就本案承認襲警罪,求情時稱他的父親已離世,為了照顧患病的母親和患自閉症的弟弟,他需一邊工作,同時自修準備重考文憑試。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龔「一時衝動」等因素,輕判感化。
惟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襲警罪,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最高可判監兩年;並且列明若判監禁,須即時入獄,不可緩刑。
徐綺薇犯原則性錯誤
律政司認為徐官判罰過輕,早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按例改判即時監禁。律政司一方昨天陳詞指,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應當受到保護,故干犯襲警罪的人一般都須判即時監禁,才能反映嚴重性及阻嚇他人。而龔逸勤犯案時阻礙了警長追捕疑犯,判感化實屬過輕,且感化令實際監管效用不大。
連代表龔逸勤的律師也同意,在本案判處感化確是輕判,因為他從同類案例只找到一宗牽涉前法官包致金侄女Amina的襲警案獲酌情判感化,屬於非常特殊的例子。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據法庭錄音,徐官量刑時完全沒有提及襲警一般須判監,亦沒有交代曾考慮阻嚇因素,更未有向公眾交代為何不判監禁,遂質疑徐官忽視控罪的嚴重程度。
最終上訴庭三位法官都認為徐官的判刑太輕兼犯了原則性錯誤,改判龔逸勤入獄30日,須即時服刑。上訴庭將擇日頒下判決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