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彈材料案 16歲女生改判社服令

■管有汽油彈原料獲輕判1年判感化令的16歲女被告,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改判120小時社服令。 警方圖片
■管有汽油彈原料獲輕判1年判感化令的16歲女被告,經律政司覆核刑期後改判120小時社服令。 警方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曾審理多宗示威案的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繼早前審理投擲汽油彈案,盲撐15歲被告為「優秀嘅細路」,輕判18個月感化令被律政司成功上訴改判勞教中心後,水官審理的另一宗16歲中四女生去年「十一」前夕在天水圍藏有白電油等汽油彈材料案,今年6月19日亦被輕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早前同樣就刑罰提出上訴,指水官判刑時忽略阻嚇及懲罰等元素,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性,上月獲上訴庭裁定水官判刑時手法出錯,昨在取閱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守宵禁令等條件,稍後頒布判詞。

  官:若違令會有進一步懲處

  是次覆核申請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以及法官彭寶琴審理。上月23日三位法官指出水官判刑時只索取感化報告,沒有索取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排除判處拘留式刑罰的選項,屬手法出錯,須再為被告索取相關報告。

  代表被告的大狀昨日透露,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在學校及課外活動「表現良好」,又稱被告的「背景良好」,本案屬初犯及有悔意,感化官亦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首席法官潘兆初接納報告內容,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刑罰,遂改判被告須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下令她要遵守三項條件,包括接受每晚7時至翌晨6時的宵禁令、在督導主任指定的地方居住,以及接受主任教育課程及指導。潘官強調,今次判刑是刑期覆核,提醒少女如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違反指令,會作進一步懲處,甚至重新判刑。

  原審獲判12個月感化令的16歲少女,被控去年「十一」國慶前夕(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張貼文宣海報時被搜出製造汽油彈的原料,包括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罐白電油、一樽消毒藥水、一些白色粉末、一些錫紙及毛巾等物品。她早前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今年6月19日在屯門法院少年庭由裁判官水佳麗判刑。水官當日判刑時稱「理解」近期「社會運動」對青少年構成衝擊,又形容自己「感同身受」。

  對於水官的裁決,隨即再被法律界批評與她今年5月26日輕判另一名投擲汽油彈的15歲少年18個月感化令如出一轍,判決欠缺阻嚇力,變相縱暴。該案少年今年1月8日在元朗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承認縱火罪,但就被水官形容為「優秀嘅細路」及獲輕判。

  律政司早前亦就該案的判罰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並在上月17日獲上訴庭改判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