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不能是「獨立王國」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有人將這些條文無限擴張,將司法機構變成不受公眾監督的「獨立王國」,這就顯然違反了基本法。
眾所周知,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為主導,而審判權則由法院獨立行使,不受外部的任何干預,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也不受法律追究。法官一經任命,除了無力履行職責,或者行為不檢之外,不會因為可能出現判錯案的行為而被解職。這是為了確保司法審判能夠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確保司法公平公正,不受任何人為因素影響的關鍵。堅定地維護法治,維護法院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香港社會所尊崇、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更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礎,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上述原則並不意味着「司法獨大」,司法機構也不應成為「獨立王國」。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包括各級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屬於「公務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各級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進行實質性的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還需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因此,在香港的政制架構中,行政長官是對司法機構具有監督及制衡的權力,當然,這種權力並不是對審判過程及結果的干預。另外,律政司作為政府的專責檢控部門,對於法院一些明顯不當及社會反應強烈的判決,也可以進行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進行重審及改判,這也是行政部門對司法機構的一種監察與制衡。同時,社會輿論對法院的審判結果,也可以進行評論,這也是必要的監察。在目前情況下,建立司法社會監察體制,成立具有公信力及監察力的司法評議會,對明顯違反社會公義的司法現象進行輿論監察,也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