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援制度 時數收費多設限
【大公報訊】西方多國成立了專業的法定機構,向國民提供法律援助。有的地方對不同程序的律師收費有明確規定,所收取的時數及每小時收費亦設有上限。
英:人身傷害等不批援助
在英國的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援助由法律服務委員(法委會)提供,該會根據《1999年尋求公義法》(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成立,是一個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法委會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不單包括提供法律代表,亦會提供法律意見及調解。但某些類別的民事案件,如人身傷害、誹謗(永久及短暫形式的誹謗)或惡意虛假等,一般都不會獲得法律援助。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由安大略省法律援助處提供,該機構是根據《1998年法律援助服務法》(Legal Aid Services Act 1998)成立的法定法團,由一個董事局規管,董事局成員則由安大略省總督按照安大略省政府內閣的指示委任。安省法援處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證書計劃、社區法律輔導中心及當值律師計劃。法律援助證書律師的收費,須受安大略省政府規管,對不同程序的律師收費均有明確規定,所收取的時數及每小時收費亦設有上限。
澳:申請人須符財務資格上限
在澳洲新南威爾斯,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員會(法援會)提供, 該會是根據《法律援助委員會法》(Legal Aid Commission Act)成立的法定機構。法援會由一個董事局管治,董事局成員由新南威爾斯律政署長委任。法援會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代表、法律意見及調解。法律援助申請人不論所尋求的服務水平為何,均須符合一個統一的財務資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