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落鑊】黎智英等7人上訴 非法集結維持原判
涉嫌勾結外國勢力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銅鑼灣維園所謂的「流水式集會」,分別被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昨日頒下判決,駁回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維持原判。至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得直罪脫,當中4名原先沒有獲緩刑的被告,包括黎智英及李卓人分別獲准減刑3個月至6個月。
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7人均提出定罪上訴,但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頒下的判詞指三位法官一致駁回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同時駁回其中4人的對該罪的判刑上訴。
上訴庭指參與集結證據確鑿
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指所謂的「流水式集會」是存心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但7人曾參與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則證據確鑿,故駁回7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上訴庭並認同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到案情嚴重性、7人個別角色及罪責、求情因素等,故認為原審法官對7人就此罪的判刑適當。
另就7人上訴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庭認為非法集結的組織者必須對集結有一定責任,或須積極計劃、安排或管理集結或當中的行動。但本案缺乏證據,7名被告只是單純在現場及參與,即使身處在較顯眼的位置,亦不足以證明是組織者。因而裁定7人就此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刑罰。
由於本案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因而可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分獲3至6個月減刑。即黎智英從判囚12個月減至9個月、李卓人從判囚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從判囚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則從判囚8個月減刑至5個月,4人均已就該罪服刑完畢。
本次上訴的案件涉及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所謂的「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至18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被判囚11個月至12個月,緩刑兩年。
提出上訴的李柱銘及吳靄儀昨有到庭旁聽,仍被還押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則在犯人欄內聽取判決,其他被告均獲准缺席是次聆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