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即使犯法者不在港 國安法具效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藍松山)儘管是次被通緝的8人均不在香港,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發出通緝令後,警方就有權凍結他們的相關涉案犯罪財產和要求當地執法機關拘捕逃犯等。
身為執業大律師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應有之義,因此支持國安處的決定,必須全面遏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透過香港國安法盡快將疑犯緝拿歸案。
容海恩:可與國際刑警合作
她表示,留意到有人指該8人目前均不在香港,質疑是次通緝的成效,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即使涉案者並不在港,特區政府仍可根據香港國安法所具備的域外效力,採取相應的實際行動。
容海恩舉例說,國安處可依法通緝這些罪犯,並凍結他們的相關涉案犯罪財產;特區政府可先諮詢律政司意見,並在取得相關法律意見及香港法庭發出的拘捕令後,正式通知相關國家或地區,要求當地執法機關將逃犯拘捕,繼而引渡回港受審;即使該國家或地區已暫時終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議,但仍可按個別事件合作;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的成員,而香港屬於中國支局,可以要求INTERPOL通過全球近200個國家成員,通緝香港國安法逃犯。
她提到,已知悉外界關注其中一名被通緝者袁弓夷與她的關係,她特此重申,已於2022年8月登報宣布與袁弓夷脫離關係,因此他的行為與自己無關,並再次強調任何人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而袁弓夷在海外籌組所謂「香港議會」,推動以所謂「公投」推翻中央和特區政府,又鼓吹制裁香港法官,有關行為已涉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國安法適用於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實施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犯罪。長期以來,該8名潛逃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鼓吹外國對香港特區採取制裁或其他敵對行動,繼續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試圖破壞基本法和損害香港人民根本利益。香港警方的通緝令,是完全依照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辦事,以維護香港秩序、捍衛香港法治。
林新強:「法不責眾」乃錯誤意識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雖不設追溯期,對在2020年6月30日訂立法例之前的違法者「既往不咎」,已經比國際標準寬容,但部分反中亂港頭目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行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七B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特區政府理應進行調查,並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以彰顯香港法治和司法公義。
他期望特區政府對暴亂首犯實施法律制裁,作為對社會年輕人的一次法治教育,避免傳播「法不責眾」的錯誤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