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警員動武按情勢分級別

  香港警察使用槍械一直有法可依。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警務人員的武力使用層次分列6種程度,分別是「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致命武力攻擊」。按照不同的情勢,警員可使用不同級別的控制手段。若對方作出「致命武力攻擊」,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員可使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槍械。

  使用武力的程度適當與否,須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人員所判斷的威脅程度和人員本身的能力。人員可因應情勢決定使用武力程度,但原則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為控制局面,人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高一個層次。

  通例又指出,開槍是瞄準目標人物的手腿,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下肢或手臂受槍傷的人,仍可能對人構成危險或威脅。警員必須確保開槍所造成的傷害,是為制服目標人物而需要的。當警員是根據警隊指令開槍,射向目標人物身上面積最大而可見的中央部分是合理的。

  上水將建槍械訓練設施

  警隊新入職及現職警員都需要接受槍械訓練,警察學院「槍械訓練科」為所有警務人員提供正確的槍械和武力使用訓練。學警要接受三個層次的槍械訓練,包括實彈靶場射擊訓練,共有20節實彈左輪手槍射擊訓練課程,考試及格者便可以配槍執行警務工作。另有迷你靶場做「決定射擊」訓練,模擬各種情景射擊。最後是戰術訓練。

  上世紀九十年代已擔任教官的香港警察槍械訓練科資深教官伍啟光,數十年來除了教授射擊技巧外,亦負責制訂防衛性戰術的訓練等,將警隊槍械、訓練場地及配套等提升至國際水平。未來4年,警方將在上水缸瓦甫興建警察槍械訓練設施,伍啟光有份策劃和做前期準備工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