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油尖暴動 8人各囚4年7個月至5年

◆2019年10月1日尖沙咀發生暴動,有暴徒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 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尖沙咀發生暴動,有暴徒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分子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非法聚集,包括向警署投擲大量汽油彈、縱火及堵路,多人被捕。其中9人否認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等,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昨形容各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須「迎頭棒喝」判刑阻嚇,遂判處當中8人入獄4年7個月至5年;餘下首被告則因早前確診新冠肺炎缺席聆訊後一直沒依期歸押,昨亦沒有到庭,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9名被告依次為時年(下同)26歲展覽場地工人羅偉洛、19歲李翠婷、19歲學生何善航、21歲音響工人楊任濤、25歲方穎雯、24歲學生宋昭鵬、29歲維修工程師雷健昌、23歲海洋公園職員黃炎元及19歲運輸工人陳文澤,俱被控一項暴動罪,指當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羅、何、方、宋、雷、陳6人另被分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鎚及鐳射筆等;李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副手銬;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一把士巴拿及鎅刀。

  法官斥明知違法有備而來

  法官張潔宜昨在判刑時指出,當日暴動現場人數眾多,在尖沙咀警署外一度有約千人,他們不理警方警告,持續使用暴力,歷時約48分鐘,曾向警署投擲5枚至10枚汽油彈致建築物起火,又攻擊警方的便裝小巴。其間雖無證據顯示有財物損失,但汽油彈必然會損壞財物,亦不能忽視對警署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風險。法官指各被告是明知違法及有備而來,包括故意戴上面罩、撐傘及身穿深色衣物以掩飾身份,另有人除穿防護裝備外,更管有攻擊性物品。雖無證據指他們領導暴動,但參與者亦屬同一群體。

  首被告確診缺席聆訊被通緝

  由於本案首被告羅偉洛自上月22日裁決日確診新冠肺炎缺席聆訊後,一直沒依期歸押,昨亦沒有到庭,早前已被法庭發出拘捕令,故此昨只處理另外8名被告判刑。法官認為,暴徒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且回擲催淚彈,是目無法紀的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須給予迎頭棒喝,判刑阻嚇,否則社會將付上慘痛代價。

  法官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背景良好及沒有定罪紀錄,酌情給予全部被告減刑3個月,當中楊、黃兩人因在抗辯時沒挑戰證人證供,可進一步給予減刑兩個月,即判囚4年7個月;但何因管有伸縮棍、鎚及經改造的鐵棒,可傷害他人,則須加刑3個月,即判囚5年;其餘5名被告即李、方、宋、雷及陳則判囚4年9個月。此外,7名被告李、何、方、宋、雷、陳及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分別判囚6至12個月,但刑期全數與暴動罪同期執行。